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 發言

香港與其他地方在刑事事宜相互司法協助方面的合作

現行法例的不足之處

陳振英議員關注到一宗個案,案中一個香港人涉嫌在台灣殺害另一個香港人(“台灣殺人案”),然後返回香港,但礙於《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 525 章)和《逃犯條例》的不足之處,當局無法答允 將嫌疑人移交至台灣接受審訊的請求。他表示支持政府當局的建議。

與香港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及移交逃犯方面 已簽訂協定的司法管轄區

陳振英議員提述政府當局的文件第 2 段,並詢問為何香港自 1997 年至今只與 32 個司法管轄區簽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及只與 20 個司法管轄區簽訂移交逃犯協定。他要求政府當局提供有關在 1997 年前移交逃犯的機制資料,並質疑為何仍有很多司法管轄區尚未與香港簽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及移交逃犯協定。保安局局長回應時表示,在中國於 1997 年 7 月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之前,移交逃犯請求是根據英國的制度處理。在 1997 年 7 月以後,香港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第九十六條,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

香港接獲其他司法管轄區及向其他司法管轄區作 出的移交逃犯請求的統計資料

陳振英議員提述政府當局的文件第 3 段,並要求政府當局提供資料,說明分別接獲來自香港未與其簽 訂移交逃犯協定的其他司法管轄區及香港向這些司法管轄區作出的移交逃犯請求的數字。

保安局局長回應時表示,自香港回歸中國後,香港已拒絕至少 8 項來自與香港並未簽訂移交逃犯協定的司法管轄區的移交逃犯請求。至於與香港已簽訂移交逃犯協定的司法管轄區,在過去 10 年左右,香港已向這些司法管轄區提出 24 項移交逃犯請求,據此,有 11 人已被移交香港。其他司法管轄區根據其與香港簽訂的移交逃犯協定,已向香港提出移交逃犯請求,把 66人移交予它們,根據這些請求,當中 23 人已被移交至這些司法管轄區。內地與香港特區政府正就長期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及移交逃犯安排正在進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