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在廉政公署開設1個高級助理處長及 1個助理處長編外職位的建議
陳振英議員申報,他是廉政公署(“廉署”)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的委員。陳振英議員察悉,按聯合會會章規定,主席須設立秘書處。就此,廉署將於新成立的國際合作及機構事務處(“事務處”)下,開設多個有時限職位,包括兩個擬設首長級編外職位,即高級助理處長及助理處長,職銜分別定為事務處處長及助理處長/ 國際合作。事務處其中一項職務是監督聯合會秘書處。陳振英要求廉署提供資料,說明該等職位將如何填補,以及在廉政專員出任聯合會主席的任期屆滿後,對該兩個擬設首長級編外職位和事務處所作安排。陳振英議員尤其關注到,廉署會否保留該兩個擬設首長級編外職位的任職人員,以保留他們的專業知識和經驗。
廉署表示,事務處將由擬設事務處處長領導,轄下設有機構事務科(前稱行政總部)和新設的國際合作科。機構事務科由助理處長/機構事務領導,專責監督廉署的機構事務、媒體傳訊及宣傳工作 。國際合作科將由擬設助理處長 /國際合作領導,設有28個核准編制的非首長級職位 (包括8個 將在有人員填補空缺時新設的職位),專責國際和內地聯絡工作、向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反貪機構提供反貪培訓、能力建設和顧問服務、與國際廉潔評級機構建立聯繫,以及營運聯合會秘書處。廉署的國際和內地聯絡及培訓工作,包括因廉署過去10多年來擔任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委員,以及廉政專員自2017年起擔任聯合會培訓委員會召集人所帶來的工作,以往一直由當時行政總部轄下的國際聯絡培訓組負責。前國際聯絡培訓組的人手現已調撥至國際合作科,而國際合作科的其餘職位將透過內部調配及外間招聘填補。
至於該等有時限職位在期滿後的安排,廉署強調會密切監察人手編制,預料屆時將有空缺職位吸納有關人員。陳振英議員要求廉署在提交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的文件中,說明廉署目前有何計劃,在聯合會主席的任期屆滿後,保留該兩個擬設有時限編外職位的任職人員。
IV. 處理免遣返聲請的最新情況及相關的人事編制建議
促請政府當局針對濫用免遣返聲請機制的聲請人或教唆他人濫用此機制的人士加強執法。他們要求當局提供資料,說明針對非法僱用經辦人/部門聲請人的執法行動及打擊與入境事宜有關的網絡罪行的工作。此兩項入境處執法部的執法措施,由擬議高級首席入境事務主任提供管理支援。
V. 修訂《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的建議
陳振英議員察悉,關於就死於自然的個案辦理死亡登記,為加強對沒有合理辯解而延誤辦理的個案執法,自2021年7月起,若申報人於死者離世超過24小時辦理死亡登記,便須在補充表格上提供逾期辦理的原因(就於死者離世超過 24小時但7天 內辦理死亡登記而言),以及就逾期辦理死亡登記作出詳細解釋,並提供補充文件(如有) (就於死者 離世超過7天辦理死亡登記而言)。有委員詢問在擬議修訂下,申報人是否仍須提交上述資料。政府當局答稱沒有此需要。有委員建議《生死登記條 例》應訂立一個機制,讓生死登記官可在特殊情況 (例如疫情)下放寬登記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