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 發言

項目: 警務處拘留及羈押管理

拘留管理

陳振英議員提述政府當局文件第11 段,並詢問已在羈留設施完成改善工程的警署是否符合最新的要求。他又詢問,當局有否制訂時間表,改善其餘警署的羈留設施。

保安局局長回應時表示,警方在2008 年就羈留設施進行檢討後,經考慮對前線運作的影響,已在警署羈留設施進行改善工程,以加強保安和保障被羈留人士的權利和私隱。香港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署任)補充,警方已於2010 年在3 間警署的羈留設施展開改善工程,當中包括於臨時羈留處羈留室安裝冷氣及改裝聚碳酸酯不碎膠門和幕牆,以減低被羈留人士自殺的可能性。警方亦已為另外4 間警署展開實地考察及設計圖則等相關工作,並計劃將另外5 間警署納入下一階段的改善計劃。

 

項目: 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的建議實施細節

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涵蓋的處所範圍

陳振英議員提述政府當局文件的附件,並詢問政府當局有否計劃把迷你倉納入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涵蓋的持牌處所範圍。

保安局局長回應時表示,待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實施兩年後,政府當局會檢討計劃。檢討的課題將會包括是否需要擴大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涵蓋的處所範圍。

根據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涵蓋的處所的發牌要求進行消防安全風險評估和發出證明書

陳振英議員察悉,在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實施初期,消防處會對最少70%已完成發出證明工作的相關處所進行審核檢查。他詢問,政府當局日後會否降低審核檢查的百分比。

保安局局長回應時表示,當局會視乎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的運作經驗,考慮是否降低審核檢查的百分比。

其他事宜

陳振英議員詢問,註冊消防工程師如未能發覺承建商所提供的資料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會否須承擔刑事責任。

保安局局長回應時表示 一般而言,一個人是否須為某項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須視乎多項因素而定,包括其行為背後是否有犯罪意圖的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