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陳振英議員認為:
(a) 2016 年定額罰款通知書數目與車輛數目的比率,與1994 年相比大幅下降。政府當局有責任加強執法行動,包括多次/重複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以及在關鍵位置拖走違泊車輛;及
(b) 政府當不必把全部與交通擠塞相關罪行的定額罰款一律劃一調高,而可考慮接納委員建議的非劃一方式,對於較嚴重的交通罪行,例如車輛作”U”字形轉向導致阻礙和非法進入黃色方格路口,調高定額罰款50%,但不調高與泊車相關罪行的定額罰款。
政府當局表示:
(a) 根據警方的內部指引,在向違泊車輛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兩小時後,若該車輛沒有駛走,可向其再發出一張定額罰款通知書。對於留在任何道路上一段時間並導致嚴重阻礙的車輛,若無法聯絡有關車主,警方會將該車輛拖走;
(b) 有些駕車人士會在周遭沒有警務人員或交通督導員時,往往會冒險違例泊車。定額罰款應予調高,以增加違例泊車的機會成本;及
(c) 以非劃一方式處理香港法例第237 章及第240 章所訂罪行的建議,可能會令受交通擠塞影響的市民失望,而且令人誤以為政府縱容違例泊車,並不可取。不過,若小組委員會委員有所共識,政府當局樂意研究此項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