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小組委員會會議 發言

項目: PWSC(2017-18)2 272RS 啟德體育園

“提案誘因”

陳振英議員對擬議工程表示支持。陳議員察悉,擬議工程的預算費用包括向每名落選投標者提供”提案誘因”,金額訂為6,000 萬元或擬備標書所招致實際費用的50%(金額以較低者為準),而”提案誘因”的總額上限為1 億8,000 萬元,即6,000 萬元乘以3 名落選投標者。他詢問,過往曾否有工務計劃項目或海外其他工程項目向落選投標者提供”提案誘因”;以及政府當局是根據甚麼準則把”提案誘因”金額訂為上述水平。

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表示, 考慮到擬議工程的龐大規模、”設計-興建-營運”合約的複雜性質、營運期間的大部分風險會轉移至承辦商,以及提交具質素的標書涉及的多種挑戰及承擔(包括高達1 億至2 億元的投標費用),政府才會建議向落選投標者提供”提案誘因”。再者,政府向每名落選投標者提供最多50%或6,000 萬元的”提案誘因”,佔整項體育園工程預算費用( 約319 億元) 少於0.2%, 有關百分比與海外同類誘因的水平相若。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續稱,儘管工務工程項目以往未曾採用”提案誘因”安排, 但部分本港公營機構的項目及不少海外的項目(如悉尼會議展覽中心)曾引入這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