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及科技基金進展報告
創新及科技基金的定位
陳振英議員指出,儘管金融服務是香港的主要行業之一,但沒有一個資助計劃是專為金融科技或電子商貿而設的。他建議政府當局考慮設立特定行業的計劃,以促進個別行業的發展。
資助申請的審批程序
陳振英議員察悉,資助計劃現分類為 5 個主要組別,他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考慮整合性質類似的資助計劃,使之更易於掌握,同時簡化創科基金的運作。他又詢問有否限制申請企業就同一研發項目向多於一個資助計劃提交申請。若否,在審批創科基金申請的過程中,政府當局會否提醒申請者考慮向其他適用的資助計劃申請額外資助。
創科署署長解釋,創科基金自 1999 年成立以來,已因應創科業及社會多年來不斷轉變的需要推出各項資助計劃。關於將性質類似的資助計劃合併,創科署署長表示政府當局將於 2019 年 1 月推出夥伴研究計劃,將大學與產業合作計劃和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創科支援計劃”)下的合作項目類別整合為一項計劃,同時理順申請條件,使夥伴研究計劃在安排上更加靈活,藉以鼓勵開展更多合作研發項目。創科署署長歡迎陳議員的建議,並會視乎情況,尋求更多整合不同資助計劃的機會。
創科署署長補充,申請企業可向多於一個資助計劃提交申請,所有此類申請會獲政府當局分開考慮。 舉例而言,私營公司如在創科支援計劃、大學與產業合作計劃或 2019 年 1 月底推出的夥伴研究計劃下,與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合作開展研發項目,可就其開支向現金回贈計劃申請現金回贈。私營公司可同時就合資格研發活動享有額外稅務扣減。
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香港分中心及指定本地大學的技術轉移處
陳振英議員察悉,儘管指定本地大學的技術轉移處由創科基金資助,大學無須將研發成果商品化所得的利潤歸還給政府,這些利潤如何運用亦沒有規定。由於創科基金為技術轉移處提供的資助屬公帑,陳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要求大學只能將所得利潤投放於日後的研發活動及技術轉移,讓每年給予技術轉移處的撥款可逐漸減少,而節省所得的款項可用作撥給其他資助計劃。
創科署署長回應時表示,儘管大學運用所得利潤的方式各有不同,但主要用於:(a)獎勵相關研發團隊及研究人員;(b)支持研發項目的學院/學系;及(c)大學本身的研發及技術轉移工作。由於大學已自行 就如何善用所得利潤訂立機制,創科署署長認為大學無須將利潤歸還給政府。現行安排可有效地在行 政效率與審慎運用公帑之間取得平衡。
多邊和區域貿易組織就有關貿易便利化措施的討論
《投資協定》
陳振英議員察悉, 香港與不同海外經濟體簽訂了20份《投資協定》,當中只有一份是與東南亞國家聯盟(“東盟”)成員國(即泰國)簽訂。陳議員詢問為何與香港有緊密的雙邊貿易和投資聯繫的其他東盟成員國(包括新加坡、馬來西亞及印尼)沒有與香港簽訂《投資協定》。
工貿署署長表示,香港與東盟簽訂《 自由貿易協定》(“《自貿協定》”)後,亦與東盟整體簽訂《投資協定》。香港與東盟簽訂《自貿協定》及《投資協定》之前,已與泰國(作為個別東盟成員國)簽訂 《投資協定》。政府當局不排除會與個別東盟成員國簽訂《投資協定》。一般而言,《投資協定》可讓香港投資者在海外市場所作的投資,獲得公正和公平對待,以及充分保護和保障。
國際貿易政策
陳振英議員察悉,美國於 2017 年退出 《 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 》,以期締結其他雙邊或區域貿易協定,例如於 2018 年 11 月簽訂的《美國-墨西哥-加拿大協 定 》,他詢問這對香港的國際貿易政策有何相關影響。
工貿署署長表示,儘管近期美國貿易政策的改變為全球貿易環境帶來不明朗因素,美國仍為世貿組織《貿易便利化協定》的締約國,反映所有世貿成員(包括美國)對貿易便利化的工作均十分重視。政府當局會繼續恪守多邊自由貿易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