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大會 政府法案二讀發言 《2023年保險業(修訂)條例草案》

《2023年保險業(修訂)條例草案》

陳振英議員:

主席,保險業在現代社會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通過提供各種保險產品,幫助個人和企業管理其風險。無論是人身保險、財產保險、健康保險還是商業保險,這些產品都能夠在發生意外或災害時提供經濟補償和保障,保護投保人的財產和經濟利益。而資本對保險業的重要性在於可以維持其業務運作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充足的資本亦可以讓保險公司在面對災害事件發生大量索賠時,能夠承擔風險分擔功能。

一向以來,監管機構對保險業均有一系列的資本要求。這些要求旨在確保保險公司有足夠的資本來履行他們對保險合同持續提供保障的責任。資本的充足性是監管機構評估和監控保險公司穩定性和風險管理能力的重要標準。

然而,目前本地《保險業條例》發出的指引雖已為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保險公司訂定規則為本的資本充足制度,惟現行償付能力制度並未考慮個別保險公司所提供產品和所作出的投資而帶來的潛在風險。因此,這次政府為保險業推行以風險為本的資本制度,既符合國際的監管要求,亦與對其他金融業,例如銀行業的監管要求大勢相同。

這次《2023年保險業(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包括推行風險為本資本制度的第一支柱、第三支柱、調整保險公司委任精算師的要求、調整對保險公司的股東控權人的規定、賦權保監局指定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但所有或大部分業務在香港進行的保險公司,在估值、資本和基金方面的要求,讓它們與本地註冊的保險公司看齊等。

本人是這項《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委員,審議期間,我特別關注到實施新制度後,風險管理穩健並採用較好的資產及負債管理的保險公司,將會享有較低的資本要求,為保險公司加強風險管理文化提供誘因。

相反,對於我所屬的銀行業而言,資本的主要考量之一是評估會否屬於系統性重要的金融機構,重要性越高,則資本要求越高,該項規定考慮銀行對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有其合理性,惟缺乏像這次《條例草案》所引入的,加強風險管理可以減輕資本要求的誘因。不要看輕這類方向性的誘因,近期美國矽谷等一批銀行出現倒閉,包括早前瑞信銀行被低價收購,也是銀行忽視風險管理的結果。

其次,本人也曾詢問為何風險為本資本制度的第二支柱,即企業管治及風險管理的要求,不在這次同樣透過立法的形式進行規管。政府當局解釋,第一及第三支柱屬法定的最低要求,所有保險公司必須符合。第二支柱則與企業的自我風險評估及企業管治有關,相關要求會因應企業的業務性質、複雜性、規模及策略而有所不同,因此較適合透過保監局的指引加以實施。

從以上兩項法案特點,我認為《條例草案》的確已平衡了各種相關因素,能夠考慮保險行業的實際情況。因此,主席,本人會支持通過《2023年保險業(修訂)條例草案》。

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