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印花稅(修訂)(住宅物業)條例草案》
主席,本人謹以《2023年印花稅(修訂)(住宅物業)條例草案》委員會(“法案委員會”)主席的身份,向立法會報告法案委員會審議工作的重點。
《2023年印花稅(修訂)(住宅物業)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印花稅條例》,以實施2023年施政報告中調整額外印花稅、買家印花稅及新住宅印花稅的建議,以及為外來人才的置業印花稅實施“先免後徵”的安排。
在擬議“先免後徵”的暫免機制下,外來人才買家置業時會獲暫免繳付的印花稅,將構成一個以稅務局印花稅署署長為受益人的指明押記。委員要求政府當局澄清在不同情況下,例如加按或轉按,指明押記相對於承按銀行的押記的優先次序。
政府當局表示,就優先次序而言,指明押記在“保留款額”的範圍內僅次於用以購買相關物業的首項置業按揭。有關安排能在保障政府收入和方便人才透過借取按揭貸款以購買相關單位之間取得合適平衡。外來人才若進行加按,其額外的借貸金額並不屬於用以購買相關物業的首項置業按揭,所以這筆加按的金額不會屬於“保留款額”的一部分,其優先次序會排在稅務局的押記之後。按同一原則,轉按的金額亦不屬“保留款額”的一部分,所以轉按的押記的優先次序亦會排在稅務局的指明押記之後。
委員曾要求政府當局澄清“保留款額”的定義,除了取得標的物業的貸款本金和利息外,是否亦包含費用。因應委員的關注,政府當局提出修正案,以修訂擬議新訂第29DR(2)(a)條“保留款額”的涵義,以釐清“保留款額”應指在置業按揭下用以取得有關物業的貸款中尚未清償的本金、利息和費用,這亦反映政策原意。
鑒於根據《條例草案》,只有現時條文所界定的“合資格人士”才可以申請解除指明押記,委員要求政府當局考慮擴大“合資格人士”的定義,令“合資格人士”以外的人士(例如有關標的物業的準買家或承按銀行)亦可以申請解除指明押記,而有關人士須繳付指明款項,以表明並無仍未清償的繳付印花稅的法律責任。委員認為此舉既提供靈活性,亦符合保障政府印花稅收入的目標。
因應委員的關注,政府當局同意提出修正案,以擴大“合資格人士”的定義,讓某人士如能令印花稅署署長信納該人有充分利害關係,可在繳付指明款項後,向署長申請發出解押證明書。換言之,相關“合資格人士”(例如承按銀行及下一手買家)可按自身需要,在繳付指明款項後向署長申請發出解押證明書。
法案委員會的委員普遍支持《條例草案》內的建議,亦對政府當局提出的修正案並無異議。
主席,以上是本人就法案委員會工作的報告,接下來是我對《條例草案》的一些看法。
首先,在過去一年,隨着利率顯著上升,多個地區經濟放緩,本地樓市交投減少,考慮到香港未來房屋供應量將持續增加,行政長官在最新的施政報告中推出了3招為樓市“減辣”的措施,是合時之舉。
其次,本人所屬的銀行業界對“先免後徵”管理措施普遍表示支持,但有同業曾在諮詢過程詢問,可否讓轉按也適用“先免後徵”措施。雖然我剛才已報告是不適用的,但同業所持的理由是此舉讓外來人才日後有更多選擇,甚至可節省利息支出。對此,政府表明措施原意是不妨礙外來人才申請按揭以購買住宅物業,同時保障政府的印花稅收入。《印花稅條例》第29DR條訂明,就優先次序而言,政府只接受銀行就取得標的物業而持有的第一法定押記,較署長指明的“先免後徵”“保留款額”押記享有優先權,即轉按業務一定不適用於該措施,對政府的解釋,業界表示理解。
主席,人才是香港“興”的動力之源,行政長官在其首份施政報告中就提及了多項“搶人才”舉措,其中居住問題是每名來港發展的外來人才首要面對的問題,安居樂業與人才能否長期留港發展其實息息相關。置業是人生重大決定,打算在港置業的外來人才大多願意長遠留港發展,早前實施的“先徵後免”措施令該等人士置業時需先預留大筆稅款,影響他們置業決心。反之,“先免後徵”安排為他們減輕置業的即時財務負擔,贏得一個緩衝時間。
據房屋局表示,經改善的“先免後徵”安排深受外來人才歡迎,由去年10月底至今年1月中,稅務局已收到474宗申請,當中394宗申請已經獲批,可見措施在便利外來人才在港置業和吸引外來人才留港發展方面有顯著成效。
從“先徵後免”到“先免後徵”的變化,體現了政府能夠按照市場情況並接納議員的建言,適時調整政策,也是政府跨部門(包括房屋局、稅務局、印花稅署和律政司等)通力協作後的成果,把原先說起來和看起來都是不可能操作的稅務安排變成可操作,可見只要政府部門間通力合作,集思廣益,以結果為目標,共同為更有利於香港的政策出謀獻計,就能有效解決單一部門難以解決的問題。希望日後可以陸續見到更多跨政府部門合作、突破舊思維的成功案例,讓市民感受政府合力的強大效果。
主席,事實上,今次的《印花稅條例》仍留有一條尾巴,保留部分“辣招”,坊間仍有強大呼聲要求全面“撤辣”。我期望政府可以客觀地檢視目前樓市的交易數據,若有需要,應該果斷再出手,讓樓市健康發展。
我感謝各位委員細心務實地就《條例草案》的不足之處積極提出建議,亦感謝政府當局耐心聆聽,接納議員、立法會法律顧問及公眾人士(包括銀行公會)提出的建議,並完善《條例草案》的條文。
主席,本人亦代表“G19”議員,表明必定會支持通過《條例草案》及所有的修正案。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