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存款保障計劃(修訂)條例草案》
主席,本人謹以《2024年存款保障計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法案委員會”)主席的身份,向立法會報告法案委員會審議工作的重點。
《2024年存款保障計劃(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存款保障計劃條例》,以優化存款保障計劃(“存保計劃”),包括:提高對存款人的存款保障上限、調整供款機制、加強銀行併購時對存款人的存款保障安排,以及優化申述機制。
《條例草案》建議把每家銀行每名存户的存款保障上限由現時的50萬元提升至80萬元。鑒於這新的保障額較英美銀行存户的保障額為低,委員詢問是否足夠,以及為何在這保障額下,受保障存款總額的比率只有25%,遠低於其他地區的67%至79%。
政府當局表示,將保障額設定在80萬元,是考慮到獲全額保障的存户比率將提高至92%,符合國際存款保險機構協會建議的標準(即90%),並提升實質保障額21%。關於存款覆蓋率相對低於部分地區的有關比率的問題,當局解釋,香港是國際金融中心及資產和財富管理樞紐,有不少户口存放大額存款的高端及企業客户。建議的80萬元保障額已較很多其他亞洲經濟體(例如新加坡)的保障額為高,並與其他先進經濟體(例如英國及一些歐盟經濟體)的保障額相若。
法案委員會曾討論將保障額提升至100萬元是否可行,並詢問受保障存款總額的比率會因此提高多少、作為計劃成員的銀行年度供款將增加多少,以及如何會如當局所指增加道德風險。
政府當局表示,如將保障額由80萬元進一步提升至100萬元,受保障存款總額的比率只會由約25%略為上升至27.8%,而存款保障基金(“存保基金”)的目標金額則須由82億元進一步提高至109億元,即額外增加27億元,並需要在未來8年通過提高計劃成員的年度供款才能達標。
至於增加道德風險方面,當局解釋,若保障額過高,存户或因此忽略銀行自身的風險管理,銀行則可能因存户調走資金的威脅較低,而傾向承受更多風險,並以高息吸引存户,這會扭曲銀行之間的競爭,增加銀行體系的系統性風險。
《條例草案》建議再次向計劃成員收取較現時繳付的預期損失徵費金額為高的建立期徵費,目的是令存保基金目標金額可以在大約3年由現時的63億元達到82億元。有委員關注計劃成員或會將有關額外成本轉嫁至銀行客户。
政府當局解釋,計劃成員若繼續以金額較低的預期損失徵費供款,存保基金預計將需時超過10年才能達至新的目標金額,如此長的建立期會削弱存保計劃的公信力和公眾對存保計劃的信心。在現時建議的80萬元保障額下,計劃成員的年度供款將平均增加26%,當局認為這幅度屬於相對溫和。
鑒於存保計劃自設立以來,存保基金從未動用,有委員建議當局,在下一次檢討後若認為需要再提升保障額時,考慮延長供款年期及收取較低水平的徵費,而無須訂下在3年內達至新目標金額的目標。
政府當局表示,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將在落實80萬元新保障額3年後,展開下一輪存保計劃檢討,聽取銀行業界及其他持份者的意見。當局會對進一步優化存保計劃持開放態度,並考慮業界及公眾意見,以及國際間的最新發展。
代理主席,以上是本人就法案委員會工作的報告,接下來是我對審議《條例草案》的一些看法和觀察。
委員會在審議階段收到就《條例草案》所提交的一份意見書,政府早前已作出回應,部分銀行同業向本人表達對回應的內容有不同看法,今天早上亦看到報章刊登了聲稱為銀行界人士亦對《條例草案》提出建議,希望存保金額可增至200萬港元的廣告。
在兩次諮詢當中,有部分銀行同業認為,當局使用本地生產總值指標來證明存保計劃的保障額及吸收虧損能力的門檻用法不一致。財庫局回覆指,兩次諮詢是兩項獨立的工作,在釐定新保障額時,主要的考慮因素不包括本地生產總值指標。對於這個回應,本人認為應充分考慮到該類指標是否適用於香港的情況,或者會有其他因素適用於香港,而不適用於其他司法管轄區。
另外,當局亦指出,存保計劃和吸收虧損能力都有助於提升金融穩定性。但是,有部分銀行同業表示,當局一方面使用本地生產總值指標來支持低存款覆蓋率適用於存保計劃,另一方面,也用這指標來支持需要強制實行非常低的吸收虧損能力門檻,這個選擇性運用指標方式或有欠妥善。他們認為通過增加存款保障額來提高存款的穩定性,較通過流動性、資本、吸收虧損能力和監管等實施過嚴的措施,更具成本效益。
有關存款和存户覆蓋率方面,不少銀行強調,存款覆蓋率比較存户覆蓋率對銀行體系穩定性應該更為重要。本港的存款覆蓋率是其他司法管轄區中最低,有部分銀行同業向我反映,可以進一步提高保障額,以減少需要存户將存款分散到更多銀行的情況,改善客户體驗,尤其當局已表示香港的高資產值人士佔比在全世界屬高水平。
另外,財庫局回應指,政府需要達到國際存款保險機構協會90%存户覆蓋率的標準,而存款覆蓋率之所以較低,是因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和財庫管理樞紐,擁有大量來自高淨值個人客户和大企業存款,增加後的存保額未能完全覆蓋的8%存户正正是那75%未受存款保障的擁有者。本人相信銀行業界一般無法掌握當局有關解釋背後的理據,財庫局可考慮將來披露更多資料來加強這項理據的說服力。
個人相信,是否可把保障額提高至更高水平,其中一個關鍵是建立期徵費對銀行界產生的供款。我想一再強調,在存款保障制度從未動用的前提下,當局實際上有空間給予更大彈性去滿足存保計劃的基金要求。
總的來說,80萬港元的保障額已經得到所有法案委員會委員的支持。希望政府亦認真考慮審議階段委員及其他持份者所提及的不同意見,在3年後存保計劃再作檢討時,以開放態度釐定下一次的存保金額及做好相關安排。
我感謝各位委員細心務實地就《條例草案》的不足之處積極提出建議,亦感謝政府當局耐心聆聽我們的意見,完善《條例草案》的條文,為市民的積蓄打造更強大的安全網,增加市民對現金存款的信心,促進銀行體系的穩定。
代理主席,本人支持《條例草案》,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