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大會 議員法案:“二讀(恢復辯論) -《2023年香港中文大學(修訂)條例草案》”發言

《2023年香港中文大學(修訂)條例草案》

代理主席,我原本不打算就這項《2023年香港中文大學(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發言,然而近期發生於不同大學的連串個案,包括學生在迎新營被揭發的不良風氣、大學管理層權力的運用事件等,均令公眾對大學的管治產生了疑慮。由於本人曾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多年,對良好企業管治深有感受,所以想在此發表一下對大學管治的一些看法。

理論上,代理主席,大學管治與上市公司管治有着根本的區別。

首先是所有權和持份者。上市公司的所有權屬於控權及公眾股東所擁有,主要目標是提供利潤和分紅給股東,追求股東價值最大化。它需要向投資者、監管機構和公眾展示其經營情況,涉及的持份者眾多。

大學則是非牟利組織,資金大部分由公帑資助,其所有權是否只屬於大學本身呢?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育局、納稅人或有機會入讀該大學的學生,是否也同樣屬持份者呢?在大學的目標當中,重點的確應放在學術水平和社會責任上,包括提供高質量的教育和研究成果,不需與上市公司般追逐利潤。

第二個是決策過程、報告和監督。上市公司的決策過程,通常由董事會和高層管理層負責,受到市場上投資者的影響,需要定期披露財務和業務狀況,還要接受外部監督和審計。大學的決策則主要以學生、教職員、大學本身及教育利益為主,並應根據社會需求和公共利益做出決策,從而確保行政和學術決策的專業性和代表性。大學不需要向眾多的監管及外審單位負責,其報告和監督應該更多地針對教學和研究的品質,如教學評估、學術評鑒機構的審查及公眾對學校的評價等。

表面看來,上市公司和大學在管治上存在區別,但事實上,本人認為兩者存在一些共通點,就是均需要確保透明度和高度責任感。在大學的日常管理中,對學術自由、社會責任和公眾利益的重視尤為重要,這樣才可以確保大學的長遠持續發展和體現社會價值。

因此,香港中文大學(“中大”)的管治應該持續關注:

一、透明度和公開性。應建立透明度高且公開的管治體系,讓校內、外的持份者了解學校的行政運作和決策過程。透明度有助增強公眾對中大的信任和建立更佳的校譽。

二、決策過程公正。為了提高學術和行政決策的質量,更多校外校董參與管治過程實在很有必要。這亦是上市公司為何必須委任一定數目的獨立非執行董事(“獨董”),並代表小股東的利益去審視公司的經營情況,而這些獨董往往擔任稽核委員會、薪酬委員會等重要會議的主席角色,以獨立人士的身份把關。同樣,大學亦適宜由更多外間獨立人士擔任一些重要的崗位,發揮把關作用。

三、持續改進責任。大學應該不斷追求卓越,並建立有效的評估和改進機制,以確保管治和決策達到最佳效果。各級行政人員應該對其行為和決策負起責任,而且亦要接受必要的監督和審核。

按照上述的條理,這次張宇人議員、劉國勳議員及鄧家彪議員3位立法會議員同事聯名提出的私人條例草案,正好切合中大的需要。《條例草案》新增書院院長的角色、修改大學管理層聘任或委任方式,亦重組校董會成員組成,即由所謂的55人校董會改為34人校董會等,均屬提高大學管治的重要安排,因此本人支持通過《條例草案》及相關修正案。

我十分期望這一小步可幫助中文大學建立一個良好的管治體系,促進學術和管理的發展,為學生和教職員提供優質的學習和工作環境。

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