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法案二讀 -《2017年稅務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

《2017年稅務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

陳振英議員:

代理主席,香港作為一個國際金融中心,除了傳統的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外,資產管理業務亦是必須積極發展的方向。特區政府在 2016 年年中已着手制訂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結構的法律框架,並預期在今年實施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制度,俾能培養香港自身製造基金的能力。不過,根據現有的稅務安排,只有離岸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才享有利得稅豁免,這難免會窒礙香港基金業的發展《2017 年稅務(修訂)(第 4 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旨在訂明在岸開放式基金公司在符合若干特定條件下,即可獲利得稅豁免。此等條件包括:有關公司必須是居港者;必須為”非集中擁有”;必須主要投資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訂明的可投資資產類別,但可享有一定程度的靈活性,即 10%的最低額豁免門檻,以及;交易必須透過合資格人士進行或由合資格人士安排進行等。修例的好處,我相信剛才法案委員會主席已經詳細介紹,故此我不再重複。作為法案委員會的其中一名委員,我支持通過《條例草案》,亦很高興看到政府因應法案委員會委員的意見而作出必要的修改,例如更清晰界定”合資格投資者”的定義。 我在審議《條例草案》期間提出了兩項意見:第一,我希望政府日後能適時檢討擁有權條件下的持有權規定,以期吸引更多較具規模的基金來香港註冊,目標是將香港定位為高質的基金匯集地,創造更多高端的就業機會,從而成為香港金融發展上另一個新亮點。 當然,香港作為國際城市,時刻都要緊隨國際社會變更,修訂金融經濟法規,而立法會亦經常審議相關的法例修訂。香港過往賴以成功的因素,就是主動、積極及與時並進。其他主要基金管轄區,例如英國和新加坡,目前都大力推動在岸基金業的發展,所以我想再一次 提示特區政府須主動制訂時間表,檢討持有權的規定,不要只做追隨者,待其他地區做妥後才修改法例提交立法會審批。這樣只會削弱我們的競爭優勢。第二方面,我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要求政府考慮為此類公司發出居民身份證明書,讓這些公司在已經與香港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的其他稅務管轄區開展業務時可以獲得稅務優惠。當時,政府當局回應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正因應打擊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的措施,制訂有關投資工具的稅務條約待遇的立場。政府會留意國際間的相關做法,以確保一旦要給予有關公司稅務居民身份證明書時可符合國際慣例。我希望一俟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立場清晰,政府能盡快跟進此事,以吸引更多有跨國業務的基金公司樂於選擇香港作為基金開拓業務的基地。

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