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 議員法案《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 二讀 及 三讀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

陳振英議員:

主席,根據《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的規定,如在香港進行銀行合併,必須以具法律效力的方式,將現有的資產及債務轉移予新的實體或經合併後留存的機構。涉及本地註冊銀行的合併,通常可以在立法會批准後藉私人條例草案實施。

大家剛才也提到,在過去30 年間,香港已有多宗銀行合併是以私人條例草案形式的法例實行。我感謝梁繼昌議員剛才介紹了一些近年的例子,而通過這種立法方式實行合併,是公開、透明的做法,亦容易為客戶、第三方和社會公眾所理解。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交銀(香港)”)是交通銀行的全資附屬公司,在香港成立,亦已經獲得香港金融管理局批准作為持牌銀行。《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就交通銀行香港分行的零售銀行業務和私人銀行業務轉移給交銀(香港)訂定條文,在指定日期將經營的零售銀行業務和私人銀行業務轉移給交銀(香港),而交銀(香港)作為一間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監管的獨立持牌銀行,設有本身的獨立董事局,其業務經營、資本要求均受本地《銀行業條例》規管;而轉移至交銀(香港)的客戶獲得的保障將等同其他於本地成立銀行的客戶所享有的保障。

《條例草案》是我提交的議員條例草案,相信《條例草案》並不存在爭議性,亦切合香港銀行業發展的趨勢及符合監督香港銀行業的政策目標。在執行方面,交通銀行將致力確保合併過程對其業務營運
和客戶的影響會降至最低,銀行客戶一般無須簽署新的客戶文件,交通銀行亦保證同意轉職至交銀(香港)的員工均能繼續留任,而員工的累積權益(例如年假和長期假期等)不會有任何轉變。

《條例草案》於2016年12月5日的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諮詢委員,亦分別於2017年4月21日及28日在憲報刊登,並於2017年5月24日的立法會會議上予以首讀。在5月26日舉行的內務委員會會議同意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亦舉行了會議審議並通過《條例草案》。至於有需要在《條例草案》中修正的部分,正如大家剛才提及,只涉及《條例草案》內對《保險公司條例》的提述,因該條例現時已改稱《保險業條例》。因此,是次提出的修正案,旨在修訂《條例草案》釋義下數項銀行業務的定義,從中刪去《保險公司條例》的提述,以《保險業條例》取代。

我感謝相關委員會各位委員的意見,讓《條例草案》可以完成各階段的審議。《條例草案》今天進入最終審議階段,我和交通銀行期望在各位議員的鼎力支持下,《條例草案》及修正案可以順利審議,
完成立法程序。多謝。

 

陳振英議員:

主席,我動議修正第2 條,因應《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在2017年6月26日起改稱為《保險業條例》。修正案修訂《條例草案》第2(1)條,將公司銀行業務、私人銀行業務、零售銀行業務定義中的《保險公司條例》的提述改為《保險業條例》。

 

陳振英議員:

主席,《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我動議此條例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