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 《2022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 發言

《2022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

代理主席,本人謹以《2022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法案委員會”)主席身份,匯報法案委員會審議工作的重點。

《2022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條例》”),以就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設立一個發牌制度,並就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設立一個註冊制度。委員普遍支持《條例草案》,並促請當局在規管需要、市場發展及減低行業合規成本之間取得適當平衡。

委員曾就《條例草案》中“虛擬資產”的定義作出討論,並要求政府當局說明該定義是否涵蓋“非同質化代幣”(俗稱“NFT”),以及該定義可如何配合虛擬資產市場的迅速發展。

政府當局解釋,在大多數情況下,如果NFT純粹屬於以數碼形式存在的收藏品,則它不太可能符合《條例草案》中“虛擬資產”的定義。假如有某項NFT的實際性質及功能符合“虛擬資產”的定義,有關人士也只有在進行涉及這項NFT的活動,而該活動符合“虛擬資產服務”的定義(即由中央虛擬資產交易所提供的自動交易服務)時,方須申領牌照。

政府當局指出,《條例草案》已賦權證監會訂明構成虛擬資產定義的特徵,以及賦權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可一般地或就個別個案訂明某種數碼形式價值會否被視作《打擊洗錢條例》下的虛擬資產;此外,局長亦獲賦權修訂“虛擬資產服務”的定義,在將來有需要時擴闊規管範圍以涵蓋其他形式的虛擬資產活動。證監會及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可藉於憲報刊登公告以行使上述權力;而該等公告是附屬法例,須經立法會的先訂立後審議程序處理。

就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發牌準則,法案委員會曾研究證監會在審批相關牌照申請時會考慮哪些因素,以決定牌照申請人及其負責人員和持牌代表是否屬適當人選。

政府當局表示,《條例草案》已詳列證監會需考慮的因素,包括有關人士的財政狀況或償付能力;該些人士的學歷或其他資產或經驗及該人的信譽、品格、可靠程度及財政穩健性;以及該些人士曾否被判定觸犯《打擊洗錢條例》的罪行或干犯類似罪行。證監會會就此發布指引,有關指引所列明的標準預計會與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99條發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大致上一致。

就促進香港虛擬資產市場的發展,委員察悉《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打擊與虛擬資產有關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並保障投資者,以提供清晰的規管框架。政府當局相信設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規管制度,能為這些服務提供者提供及釐清規管原則,進一步促進虛擬資產業界在香港的穩健有序發展。

就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的註冊制度,法案委員會及業界曾對A‍類註冊制度,以及“貴重產品”定義的涵蓋範圍及當中涉及的五成價值門檻表達關注。委員尤其關注A類註冊制度會加重交易商的運作成本,且交易商未必清楚他們所售賣產品的貴金屬及寶石成分,因而不知道需要申請註冊而誤墮法網。

考慮到法案委員會及業界的意見,政府當局同意提出修正案作以下修訂:(一)訂明進行12萬港元或以上非現金交易的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方須進行A類註冊,即倘若交易商只進行12萬港元以下現金或非現金交易,則無須註冊;以及(二)修訂“貴重產品”的定義,以回應業界提出的關注,即定義中指明的貴金屬及寶石價值門檻會帶來執行方面的困難。法案委員會歡迎政府當局提出的修正案,認為上述修訂建議既能符合特別組織的要求,亦切合執法及風險評估的需要,同時利便業界配合,減輕業界的負擔。

代理主席,以上是本人就法案委員會工作的報告,接下來是我對審議《條例草案》的一些看法和觀察。作為法案委員會主席,我很開心看到我們各位委員均細心、盡責並務實地就法案的不足之處,積極及理性地提出建議,我亦要讚許負責條例的政府相關單位,當然包括財庫局、證監會、海關及律政司的同事,他們十分耐心地聆聽,接納議員的意見並完善法案條文,做到既可符合國際組織的立法要求,亦不會對相關業界帶來重大的合規負擔。

這次《條例草案》大家討論的焦點之一是求取對虛擬資產產業發展與監管之間的平衡,即在加強規管的同時,亦要為這個極具潛力的產業提供適當的扶助,讓其穩步前行。

而另一個關注重點是監管範圍,目前只涵蓋從事經營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其他如虛擬資產場外交易、虛擬資產點對點交易、獨立的虛擬資產付款或託管服務等則不受規管。政府解釋是因為虛擬資產交易所的業務模式是現時香港最普遍和發展最成熟的,其他虛擬資產活動並不普及,而其資金流亦可透過金融機構的措施得以完全掌握。但是,我相信虛擬資產行業的發展一日千里,市場變化亦可以相當迅速,故此政府承諾會不時檢討虛擬資產市場的發展情況是很有必要的。政府一定要檢視這個規管制度的實施情況,考慮日後是否需要進一步擴大規管範圍。

至於另一個焦點是“只可服務專業投資者”參與,有意見認為會窒礙持牌人的業務及不利虛擬資產界別的未來發展,亦希望政府不要一刀切把非專業投資者剔除於服務範圍以外。政府表示是考慮到虛擬資產業務相對傳統金融行業涉及嶄新科技並具有高投機性,須小心衡量相關投資風險,在制度推行初期施加“專業投資者要求”是比較審慎的做法。

我很開心聽到政府表示會在《條例草案》獲本會通過後,就新制度的詳細規管要求進行諮詢,並會因應業界及公眾的回應,考慮是否可在施加額外的投資者保障措施下,容許非專業投資者在持牌虛擬資產交易所進行交易。當然,我認為前提是必須做好投資者教育,以免小投資者純以“跟風”角度參與投資。

此外,我相信最重要的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註冊制度的修正。擬議條例原規定,須註冊為“A類註冊人”的交易商絕大部分是本港中小企,要求他們註冊會對他們造成不必要的合規負擔。經會上積極反映意見後,政府立即從善如流作出調整,提出修正案訂明如交易商只進行12萬港元以下的交易,則無須註冊,大大減低對中小企的影響。

另一個關注點當然是“貴重產品”定義的涵蓋範圍及當中涉及的“50%價值門檻”,會上多位委員均認為交易商未必清楚他們所售賣產品的貴金屬及寶石成分,因而不知道需要向海關關長申請註冊而誤墮法網。政府聽取意見後,考慮到執行方面的困難及所涉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較低,刪除該項要求。看似更嚴謹,實際是更容易執行,兩全其美。

代理主席,行政和立法機關擔當不同的角色,大家有時難免持有不同的觀點和考慮,但即使如此,只要雙方共同以香港社會和市民的整體利益為依歸,有積極正面的溝通,就能求同存異,今次《條例草案》的審議階段修訂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我呼籲各議員同事支持這項《條例草案》及所有修正案。

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