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
陳振英議員:
主席,在這個環節 ,我想說說對政府所提出修正案的看法。根據原《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條文, 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資審會“)由主席和2至4名獲中央任命的主要官員組成。特區政府在聽取意見後,提出修正案,將資審會的人數上限由5人增加至8人,並訂定行政長官除了委任主席及2至4名官守成員,須同時委任1至3名非官守成員,剛才很多同事已提及此事。我相信把資審會的組成擴展至涵蓋一些愛國、獨立和非政治性的社會人士,一定可進一步增加資審會的公信力,這方面應該不會有人反對。
政府的另一項修正案,是建議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9A條,以在本地法例明確訂定特區政府須就資審會的組成向中央人民政府備案的要求。鑒於資審會將會增加非中央任命的成員,向中央政府報備可以突顯資審會的憲制地位,以及其在候選人資格審查制度中所承擔的重要職能,所以,我認為這項修正案亦屬於順理成章的安排。
新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訂明,資審會負責審查並確認行政長官候選人、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對資審會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書,作出上述3類候選人資格確認的決定,不得提起訴訟。
原本政府認為《基本法》的規定已十分清晰,並在憲制層面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原《條例草案》中,沒有直接引用《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關對資審會的決定不得提起訴訟的字眼。但是,最終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疑問,政府接受了議員的意見提出修正案,建議在《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加入第9B條,以及在《立法會條例》加入第3B條,指明對資審會的決定,不得提起訴訟。
主席,過往如果有“攬炒派“候選人被判定喪失任何參選資格,必定會引起一系列的司法覆核等訴訟,目的往往只為引起公眾注目。但是,無休止的訴訟明顯浪費大量社會資源。這項修正案可明確資審會的決定屬於一錘定音,無須爭議。
在《條例草案》審議期間,包括我在內的38位立法會議員認為,終止地方選區及功能界別選舉程序的相關安排構成漏洞,容易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來干擾、破壞選舉,因而聯署向政府表達了修正相關條文的要求。政府在收到法案委員會轉交的聯署信後,因應議員的關注,修正了有關條文,訂明如果地方選區及功能界別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在提名期結束後但在選舉投票日前逝世或喪失獲提名的資格,有關程序不會終止。相信這項修 正案可防止並非真心誠意參選的人士,藉法例的漏洞在選舉過程中製造混亂,從而對其他候選人造成不公,亦可杜絕公務浪費和保障選舉可順利進行。
此外,由於《條例草案》對團體投票人及團體選民如何指定獲授權代表沒有明確規定,只要求獲授權代表與相關團體有密切聯繫,故此,38位議員亦同時聯署建議政府明確規定獲授權代表須由團體選民或投票人的管理單位指定。當局從善如流,透過修正案明確委任獲授權代表的安排,應可避免日後在這方面的誤解或爭議。
主席,政府就《條例草案》向委員會建議的369項修正案,絕大部分是經法案委員會討論條文後,吸納議員意見予以完善的地方,所以,我全部均會支持。
謹此致辭。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