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十八條:對沽空活動的規管
陳振英議員的提問問題:
據報,今年美國和韓國的監管部門均曾對股票市場上的沽空活動展開調查,涉及的非法活動包括”幌騙”策略(即在市場投放虛假訂單以推動股價上落)及”搶帽子”交易(即沽空者在沒有披露的情況下將所持的頭寸套現)。就沽空活動的規管,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收到關於惡意沽空活動的投訴個案數目;若證監會未有備存有關數字,原因為何;
(二)是否知悉,證監會有否就第(一)項的投訴個案進行調查;若有進行調查,有否發現任何市場失當行為,以及就該等失當行為作出懲處;若沒有進行調查,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參考海外主要金融市場打擊非法及不正當沽空活動的做法,例如成立沽空調查小組,以加強對投資者的保障;若否,原因為何?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答覆:
香港擁有高度開放和國際化的市場, 提供一個高效率、公開透明的交易平台, 亦具備一套嚴謹和與國際接軌的監管制度。特區政府一直與各金融監管機構緊密合作, 致力優化對金融市場的監管, 做好各種風險防禦的準備和預案。
就監察證券市場而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透過一系列風險管理措施,包括密切監察交易和結算運作、沽空活動、場外衍生工具交易,以及中介人的財政穩健程度等,評估系統性風險,在面對市場波動時維持金融市場運行有序順暢。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 經諮詢證監會後, 我現回覆如下:
(一)在2018年1月至2022年9月期間,證監會收到85宗有關沽空行為的投訴,其中大部份投訴涉及持有證監會牌照的公司、上市公司和其主要股東。有關投訴個案的按年數字表列如下。
(二)證監會經評估上述85宗投訴個案後,認為其中六宗個案有足夠表面證據立案展開詳細調查。就該六宗個案,其中四宗個案已完成調查而未有發現市場失當行為, 其餘兩宗個案的調查仍在進行中。
除了上述由投訴衍生的調查外,證監會亦會主動透過內部監察機制揭發疑似非法沽空行為而展開調查。證監會在過去五年主動調查的13宗個案1中,有一宗已成功起訴被告。
(三)香港擁有嚴謹的沽空制度。《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571章) 禁止在認可證券市場或透過認可證券市場進行「無抵押」或「無擔保」沽空,即賣方沽空股份時不能未借入有關股票,或未獲得借方確認有股票可供借出。一般而言,客戶落盤沽空時,須向其經紀行或代理人提供文件,確認已訂立股份借貸協議,或擔保已借入有關股票。經紀行或代理人必須為所有已進行的沽空交易保存完整的審計紀錄。違反有關規定屬於刑事罪行,可被判處罰款及監禁。
證監會於2012年6月推出淡倉申報制度。在該制度下,任何人持有須申報的淡倉必須每週向證監會申報,證監會亦會公布合計的淡倉量數據。淡倉申報制度在2017年3月擴大至涵蓋所有可進行沽空的證券,以進一步加強證監會對沽空活動的管控及提高市場透明度。違反該等法定規定者可能會遭受刑事檢控。
除了法定規定外,香港聯合交易所規定只有部分高流動量的指明證券才可獲准進行擔保沽空,並只可在其交易系統上,以不低於當時最佳賣盤價執行沽空( 或稱「限價沽空規則」)。此外,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實施了防止經紀行延遲交付的措施。若經紀行沒有在交收日( 即T+2)交付證券以交收其沽空交易,香港結算會執行強制買入。證監會將因應市場活動的改變及全球監管發展, 持續檢視沽空制度, 並在有需要時推行優化。
執法方面,證監會監察香港證券和衍生工具市場的不同交易活動,包括沽空活動,對不合規的情況進行調查,以遏止市場的非法或失當行為。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賦予權力進行查訊工作,包括查閱涉嫌犯有失當行為的上市公司的簿冊和紀錄,並在有需要時與本地及外地執法部門和監管機構合作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