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二題:打擊財務中介不良經營手法及規管該行業
陳振英議員的提問問題:
政府為打擊以不良手法經營的財務中介(中介),於二零一六年實施了四大範疇的措施,即加強執法、加強公眾教育及宣傳、加強為市民提供的諮詢服務,以及施加更嚴格的放債人牌照條件。另一方面,有中介負責人向本人反映,行內良莠不齊,導致該行業在公眾心中的形象負面,以及生存空間日益縮減。他們因此希望政府藉引入中介發牌制度去蕪存菁,以重建公眾對中介的信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上述措施實施以來,
(i)政府接獲涉及不良中介的投訴宗數,以及當中證實違例的個案的宗數和詳情,以及違例人士受到的懲處為何;
(ii)香港警務處牌照課有否對放債人涉嫌違反牌照條件的個案主動展開調查;若有,個案宗數,以及當中證明屬實的宗數和詳情,以及有關人士受到的懲處為何;及
(iii)警方和公司註冊處有否就放債人及中介的經營情況,與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金融監管機構舉行交流會議;若有,該等會議是否定期舉行;若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政府早前表示會於去年第三季對上述措施進行檢討,檢討是否已完成;若是,結果為何;若否,預計何時完成;及
(三)政府會否考慮立法引入中介發牌制度;若會,詳情及實施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的書面答覆:
主席:
為處理有公眾關注到有自稱財務中介的騙徒以詐騙手法誘使借款人經他們向放債人借貸,並以不同名目向借款人收取高昂費用,政府在二零一六年實施四大範疇應對措施,即施加更嚴格的放債人牌照條件、加強執法、加強公眾教育,以及加強為市民提供的諮詢服務。當中更嚴格的放債人牌照條件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旨在規定所有放債人在與借款人達成貸款協議前,須進行盡職審查,以確保凡貸款申請涉及第三方,該第三方須已獲放債人委任為其中介,而且不會向借款人收取費用;確保私隱得到更佳保護;提高透明度和資料披露;以及提醒市民借貸要審慎。
就陳振英議員的提問,現綜合回覆如下:
保安局表示,警方一直關注因借貸活動而衍生的罪行,尤其是涉及財務中介的不良行為。自上述應對措施實施以來,警方接獲與財務中介有關的舉報由二零一六年的597宗大幅減少至二零一七年的144宗。在二零一七年的舉報個案中,有82宗涉及刑事成分。警方亦多次採取行動,以「串謀詐騙」等罪行於二零一七年拘捕196人,大部分案件現時仍在調查中。
區域法院在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就一宗於二零一六年發生並涉及財務中介的騙案作出裁決。案中九名被告誘騙受害人申請貸款並從中抽取高昂顧問費。涉案人其後被警方拘捕,最後以「串謀詐騙」及「串謀洗黑錢」罪名獲判囚四至六年。此外,區域法院亦將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審理另外三宗涉及財務中介的案件。
當警方收到涉及放債人公司的舉報或投訴時會展開調查,並會視乎個別案情根據證據及法例提出檢控、發出票控或警告信。警方亦會考慮向牌照法庭申請撤銷或暫時吊銷有關放債人牌照,或在審視有關放債人的續牌申請時,考慮向牌照法庭提出反對。
另一方面,自更嚴格的放債人牌照條件實施以來,公司註冊處亦有主動透過實地巡查和監察放債人發布的廣告,以確保放債人遵守新規定。對於沒有完全遵守規定的放債人,公司註冊處已適時採取跟進行動,包括發出勸喻信和警告信,安排跟進實地巡查等。視乎違規的嚴重程度,公司註冊處亦會考慮在涉事的放債人申請續牌時向牌照法庭提出反對。
警方和公司註冊處一直有定期舉行聯絡會議,就針對放債人和不良中介的執法行動交換資料,並就放債人和中介的不良手法進行溝通。
我們已完成有關四大範疇應對措施的成效檢討,並會於二月五日向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匯報檢討結果。有關檢討結果詳見委員會討論文件CB(1)530/17-18(05)。
上述的更嚴格放債人牌照條件規定放債人須向公司註冊處呈報獲其委任的中介的資料,以便納入放債人登記冊供公眾查閱。事實上,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載至公司註冊處網頁上的獲委任中介名單已有近140 000次下載記錄。考慮到現時公眾可以透過查閱該名單來核實中介身分,而如果貸款申請涉及未獲登記的中介,放債人並不能批出有關貸款,再加上其他應對措施,我們認為暫時並無需要引入中介牌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