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獲豁免強制檢疫的人士
陳振英議員的提問問題:
為防止2019冠狀病毒病(“COVID-19”)輸入,政府實施嚴格的入境防控管制措施,包括入境人士在抵港時須接受病毒檢測、於指定地點接受強制檢疫,以及在檢疫期間接受多次病毒檢測。根據法例,政務司司長可豁免若干類別的人士接受強制檢疫,並可就豁免施加條件,包括限制活動範圍。據報,早前有外國駐港領事館人員的3名子女於抵港後獲豁免強制檢疫,其後確診感染COVID-19。當局調查後得悉,他們曾在自我隔離期間外出到訪多個地點,因而違反豁免條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COVID-19疫情爆發至今,獲豁免強制檢疫的人士總數,以及當中在自我隔離期間確診感染COVID-19的人數;
(二) 有否研究,目前有多少個海外國家/地區,豁免外國使領館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接受閉環式強制檢疫;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會否作出研究;及
(三) 政府現時如何監察獲豁免強制檢疫人士遵守豁免條件,以及對違反豁免條件的人士採取了甚麼跟進行動,包括有否提出檢控(若有,詳情和檢控數字為何)?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答覆:
就陳振英議員提問的各部分,我的回應如下:
(一)
根據《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及《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除獲政務司司長根據相關規例豁免的人士外,所有在到港當日之前的有關期間,曾在香港以外的地區逗留任何時間的人士,不分國籍和不論他們所使用的旅遊文件,必須接受強制檢疫。
為了維持香港必須的社會及經濟運作,並確保市民生活所需不受影響,政務司司長須根據相關規例,豁免部分人士(如跨境貨車司機、航機機組人員、外國領館及機構人員等)到港後接受強制檢疫。豁免人士必須遵守若干豁免條件,當中包括定期檢測、自我隔離安排或限制活動範圍等要求。有關豁免條件不時根據全球及本地疫情的發展,以及各類別豁免人士的風險評估而作出調整。除了上述豁免條件外,衞生署會要求所有獲豁免人士於留港期間進行醫學監察。
鑑於全球疫情嚴峻,政府過去已多次因應疫情發展,調整獲豁免人士的檢測及隔離安排。因應變種病毒全球肆虐,八月九日起實施海外地區新風險分組安排的同時,政府亦進一步加強了對獲豁免檢疫人士的檢測安排。所有抵港豁免檢疫人士均須在登機前持有病毒檢測呈陰性的報告,到達機場後亦須接受「檢測待行」,視乎豁免人士來源地區風險分組,獲豁免人士在港期間亦須接受密度更高的定期檢測。
議員提問有關豁免人士的總數,政府只備存向獲豁免人士發出醫學監察通知書的總數,詳見附件。請注意此數字涵蓋所有類別的獲豁免人士,當中最大的群組為:每日來往兩地的跨境貨車司機、貨機和客機的機組人員,以及在香港裝卸貨物的貨輪上的船員。豁免他們接受強制檢疫,對確保貨物和生活必需品從不間斷地輸港,以及維持經濟活動而言,實屬必要。此外,不同類別的豁免人士的醫學監察通知書有效期不盡相同(例如跨境貨車司機來往兩地頻繁,其醫學監察通知書有效期為14天)。因此,醫學監察通知書總數並不等於豁免人士的總數。
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8月6日,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分別錄得145宗涉及機組人員和112宗涉及船員的2019冠狀病毒病確診個案。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沒有備存其他類別獲豁免人士確診的數字。
(二)及(三)
根據現時豁免政策,由於須履行與政府相關運作的政府人員進入香港對政府事務運作屬必要,因此政務司司長已根據相關規例豁免此類別人士接受強制檢疫,當中包括駐港領館屬領事官員級別人員及其直系家屬。如上所述,豁免人士必須遵守指定豁免條件,當中包括定期檢測、自我隔離或限制活動範圍等要求。就須履行與政府相關運作的政府人員而言,除總領事或同等/較高職級的駐港代表及政府人員外,其餘所有在過去21天曾逗留中國以外地區/台灣並履行與政府相關運作的機構人員,必須於抵港後自我隔離,在自我隔離期間不得離開隔離地點及與公眾接觸,並於隔離期間重複進行病毒檢測。所屬機構須盡一切可行措施確保豁免人士遵從所有豁免條件以減低豁免人士在豁免檢疫期間接觸社區,包括為豁免人士提供點對點交通往返機場及處所,確保自我隔離人士遵從衞生署要求進行隔離,在自我隔離期間不得離開隔離地點及與公眾接觸等。一經發現有任何違反豁免條件的情況,有關人士的豁免資格將被撤銷,並即時送往檢疫中心進行強制檢疫。同時,豁免人士於豁免期間須接受醫學監察。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15條,違反醫學監察通知書條件者,最高可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衞生署早前處理一宗2019冠狀病毒病確診輸入個案,涉及外國駐港領事官員的三名子女,屬於豁免人士。衞生署調查期間發現他們曾於自我隔離期間外出,違反豁免條件。衞生署已立即採取行動,撤銷他們的豁免人士資格並把他們送往接受強制隔離。禮賓處亦即時聯絡有關領事館,對方承諾會全面配合政府的檢疫措施,並已提醒其領館人員必須遵守相關檢疫規定。此外,因應以上涉及獲豁免人士的輸入個案,政府已檢視獲豁免人士的入境安排,並已致函各國領事館,敦促相關人員必須遵從豁免條件。
政府並沒有備存有關各國家/地區就豁免外國使領館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的安排的相關資料。
附件
向獲豁免人士發出醫學監察通知書的數字
由2020年2月至2021年7月,於各出入境管制站向獲豁免人士(包括根據第599C及第599E章獲豁免的人士)發出醫學監察通知書的數字如下:
註一:運作中的出入境管制站包括香港國際機場、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深圳灣、文錦渡、落馬洲、沙頭角及香園圍(由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啟用)。註二:獲豁免人士於每次入境香港時均獲發新的醫學監察通知書(除註三所述情況外)。註三:現時,持有於過去14日內發出的有效醫學監察通知書的「跨境貨車司機及必要的陪同人員」,將不會於每次入境香港時獲發新的醫學監察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