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 書面質詢 – 電視節目播放植入式廣告

立法會第二十條:電視節目播放植入式廣告

陳振英議員的提問問題:

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自二○一八年七月起放寬對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持牌機構(持牌機構)在電視節目中作間接宣傳的規管,包括容許植入式廣告,只要在節目中展示或使用產品或服務時,顧及節目的內容及類別,以自然和不會令人覺得突兀的手法表達,以及沒有直接推銷或建議使用有關產品或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通訊局有否就何謂自然和不會令人覺得突兀的表達手法,制訂清晰的指引;若有,詳情為何;

(二)自放寬規管至今,通訊局收到多少宗針對植入式廣告的投訴,以及裁定當中多少宗成立;及

(三)通訊局有否掌握持牌機構的財政狀況因電視節目包含植入式廣告而改善的數據;有否研究持牌機構有否利用植入式廣告帶來的額外收益,製作更高水準的節目以回饋觀眾;若有研究,結果為何?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答覆:

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按照相關法例及業務守則規管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持牌機構。根據通訊局發出的《電視節目守則》,電視節目中的間接宣傳,是指在節目中把節目材料與廣告材料混合或加插廣告材料。若持牌機構在獲得報酬或其他有值代價的情況下在電視節目中展示或使用產品或服務,有關的間接宣傳便屬「產品或服務贊助」(一般稱之為「植入式廣告」)。

通訊局於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開始放寛電視節目服務中對間接宣傳的規管,容許持牌機構播出植入式廣告。規管植入式廣告的基本原則為須顧及節目的內容及類別,以自然及不會令人覺得突兀的手法表達;及不得直接推銷或建議使用產品或服務。

本局就議員提問各個部分的回覆如下:

(一)通訊局在考慮植入式廣告是否自然和不突兀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該廣告是否配合節目的類別和內容、有否影響節目的完整性和流暢性、是否自然融入節目內,以及有否過分展示或強調有關產品或服務。通訊局會按每宗個案的個別情況,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及背景。

通訊局已把有關規管間接宣傳的常見問題上載至通訊局網站,以供持牌機構及公眾參考。

(二)自二○一八年七月放寬對電視節目間接宣傳的規管後,通訊局收到有關間接宣傳(包括植入式廣告)的投訴合共178宗個案(涉及340宗投訴),當中五宗個案(涉及21宗投訴)成立。

(三)通訊局並沒有要求持牌機構提供廣告收入分項的資料。通訊局認為,近年免費電視服務面對其他媒體的激烈競爭,放寬有關限制應有助電視台增加廣告收入來源。措施亦可減少部分對持牌機構過時的規管要求,增加其長遠的持續性,繼續為電視觀眾製作高質素的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