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 法案二讀《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 (修訂)條例草案》

《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

陳振英議員:主席,香港曾經實施租金管制超過70年,但因應社會環境的變化,租管及租住權保障分別在1998年及2004年撤銷,而當年基本上可達到3年上公屋的目標。

時至今天,上公屋的時間一再拖長,截至今年6月,平均輪候公屋的時間已經達到5.8年,住屋問題也越來越嚴峻。根據”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的調查,”劏房”月租中位數為每平方米417元,遠高於新界區及九龍區內”細價樓”的租金,而且”劏房”面積越小,每平方米月租便越高。”劏房”的居住環境非常惡劣,已經成為香港這個現代化大都市的耻辱。

在公共資助房屋單位大量供應前,透過立法方式保障”劏房”租戶的權益,是社會上的一個共識。我支持這項《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期望法例最少有助保障”劏房”租戶的租住權及租金加幅上限,略為紓緩他們的生活壓力。

我是《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法案委員會”)的委員。法案委員會曾舉行6次會議,會上與政府官員最大的爭議,反而是有關”劏房”的定義。屋宇署的資料顯示,分間樓宇單位,俗稱”劏房”,一般是指在建築物原先經批准的圖則上顯示的一個樓宇單位被分間成兩個或以上的獨立房間。同時,政府統計處過往就”香港分間樓宇單位的住屋狀況”進行調查,對”劏房”的定義亦有不同。就政府在今次《條例草案》中對”劏房”的闡釋,委員普遍擔心,會無限引申至正常的租賃活動、失去焦點,令一些居於中、高價樓宇的租客,也莫名奇妙地獲得”劏房戶”同樣的保障。

有見及此,政府最終接納了委員的意見提出修訂,將業主居於及分租同一單位、而租客居於建築圖則中被劃定為睡房的處所等情況,不包括在《條例草案》的範圍內。主席,這項法例開宗明義,就是保障”劏房”業主和租客,但”劏房”的定義必須清晰,以防止將來有人鑽法律空子;政府在新例實施後,亦應密切注意市場變化,確保立法原意不被扭曲。

政府原訂的《條例草案》,建議限制續租時的租金增幅,規定須參考差餉物業估價署相關私人住宅物業租金指數的變動,並以15%上限,兩年租約,即每年加幅平均為7.5%,增幅極高,遭到所有委員反對。有調查顯示,今年薪酬趨勢平均加幅只有0.4%,同時,今年8月的基本通脹率也只是1.2%,但政府在《條例草案》中建議的租金加幅上限卻是7.5%,遠遠跑贏薪金和通賬的增長率,反映政府在擬備法例時,未有周詳考慮客觀經濟狀況。雖然政府現已採納委員的意見,修訂為每次續租不得超過10%上限,但這類貼近民情的工作應該一早進行。

主席,今次《條例草案》規定”劏房”業主和租客須簽訂協議,而禁止業主向租客濫收公用設施費用一項,相信是最能夠即時保障”劏房戶”的舉措。

麥美娟議員今年5月以私人條例草案形式提交《2021年水務設施(水務設施規例)(修訂)條例草案》,目的是禁止私人物業的業主,尤其是”劏房”業主向租戶濫收水費。若違反有關法例,可被判處第3級罰款。社會上早已關注到”劏房”租戶要向業主繳交不合理水費的情況,所以上述修例可紓緩他們部分經濟壓力。但是,由於”劏房”業主可以巧立名目地額外收取其他費用,所以這次”劏房”租管的修例正好填補這片空白,防止所謂維修費、保養費等巧立名目的收費出現,避免租戶百上加斤。

這次修例加設新罪行,”劏房”業主如要求租客繳付額外費用,即租金、按金、水費、電費、煤氣費或通訊服務收費以外的金額,可處罰款1萬元,重犯者則可處罰款25,000元。業主如收取租客高於成本價格的公用設施費用,例如水費、電費等,亦可處罰款。但是,在法例正式生效前,我希望政府可以向”劏房”業主及租客多做宣傳工作,例如呼籲未有安裝獨立水電分錶的業主,盡快做好相關工作,否則他們很容易便會誤墮法網。

另外,應否訂立起始租金,亦是法案委員會上較具爭議的課題。由於”劏房”的地區、樓齡、坐向、設施等因素大不相同,加上過往”劏房”租約大多沒有”打釐印”,政府難以掌握數據,所以要訂立劃一的起始租金,的確難以實行。但是,日後將會規定雙方簽訂租約及”打釐印”,預計可以收集足夠的原始數據,客觀掌握”劏房”整體租金水平,希望政府在有關法例實施一兩年後,開始檢視所掌握的資料,再次研究訂立起始租金的可行性。

主席,這次租管的修例只能解決”劏房戶”的部分問題。全港現時大約有11萬個分間單位,超過226 000人居於此類”劏房”,估計他們大部分正在輪候公屋。政府早前在施政報告提出了很有遠見的規劃願景,即《北部都會區發展策略》,打造300平方公里的新都會,可容納250萬人居住,而且公營房屋比例達到70%。陳帆局長早前亦提到,房委會建屋的流程已經是世界級。但是,遠水始終不能救近火,大規模興建公屋需要很長時間完成,其間政府應加大過渡性房屋的供應。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宣布額外提供5 000個單位,令未來數年的整體供應量增至2萬個,但我認為政府應進一步研究加快過渡性房屋的供應,逐步減少”劏房”租戶的數目。不少居於新界區的工作人口選擇租住”劏房”的原因,就是為了減低車費負擔。如果新界北發展得好,便可提供足夠工作機會,讓居民可以原區工作,減少跨區工作所導致的”劏房”需求。我留意到,最近麥美娟議員在一場研討會上倡議過渡性房屋應更多建於港島及九龍,而陳恒鑌議員剛才亦建議研究在市區的工廠大廈多建過渡性房屋,相信可以盡快達到減少跨區工作所導致的”劏房”需求的目標,希望政府可以審視。

主席,要徹底解決”劏房戶”問題,需要多管齊下,政府亦應敢於面對,大膽提出告別”劏房”的長遠目標李慧琼議員剛才亦已多次呼籲然後凝聚社會共識,讓這個現代城市的耻辱盡快在香港消失。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