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 法案二讀《2021財務匯報局修訂條例草案》

《2021年財務匯報局(修訂)條例草案》

陳振英議員:主席,我是《2021年財務匯報局(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委員,亦支持通過《2021年財務匯報局(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政府當局強調今次有關會計行業的監管改革,將規管權力賦予獨立於業界的財務匯報局(“財匯局”)(將改名為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會財局”)),目的是要確保公正持平,是國際會計專業的規管大趨勢。而且,這項改革採用循序漸進的方式進行,自財匯局成立時,已有相關的計劃,政府亦已完成大量的諮詢工作。當然,會計業界曾表達一些憂慮,但經過政府的解說後,我留意到法案委員會的委員普遍支持《條例草案》。事實上,財匯局目前的功能只是監管香港上市公司的核數師,其他核數師則由香港會計師公會(“會計師公會”)監察。相信政府希望財匯局可以取得國際上獨立審計監管機構組織的資格,該局屬獨立機構,要全面參與會計行業的監管,才有機會獲得國際承認本港的相關監管制度。

現時全球有很多先進經濟體均屬於國際獨立審計監管組織的成員,包括紐約、倫敦、東京、法蘭克福、盧森堡丶巴黎、新加坡及悉尼等,但香港仍未符合資格,仍然無法令該等地區承認我們的核數制度。

這次改革賦權財匯局向會計師發出執業證書及處理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團註冊;擴大財匯局對核數師的查察、調查和紀律處分的權力;以及擴大財匯局的監督權力,以涵蓋會計師公會原有的職能,包括考試、資格互認、持續發展要求和培訓等,將向取得國際認可邁出重要一步。

對於《條例草案》,我關注其過渡安排及擬議改革的實施細節,由於主體法例沒有清晰表明法例的生效日期及細節,要待明年政府提交附屬法例時才能明確,在審議時,委員曾經要求當局提供條例生效的總體時間表,包括新制度開始實施的大概日期,以及規管權力由會計師公會轉移至會財局的過渡安排等。

當局解釋將盡快在明年向立法會提交相關附屬法例,財匯局現時制訂指引和處理其他行政工作後,會與會計師公會制訂合作機制。待該等籌備工作均完成後,新制度方會正式開始實施。

此外,我亦曾在會議上提問,將來由會財局向會計師發出執業證書,須符合”適當人選”的準則才能發牌和續牌,但原法例並無提及由何方釐定準則,當時條文亦沒有清晰賦權會財局訂定會計師持續發展要求的內容,包括考核測驗標準及持續專業進修的時數等。這些疑問,幸好當局後來在會議上均已逐一澄清。

對於會財局擴權的建議,我亦留意到外間有很多良性建議,當中莊太量教授的—篇文章很有見地,首先,他認為財匯局應該改名為”核數師監管委員會”,簡單易明地顯示其功能。相對於現時改名為會財局,他的建議似乎更加貼地。其次是財政安排,現時基於用者自付原則,會財局的資金來源是證監會、會計師公會、港交所和公司註冊處。莊教授認為,作為一個監管機構,沒理由向被監管的對象收取資金,擔心存在角色衝突,建議直接由政府撥款。就此,我在法案委員會上也曾提出類似觀點,就是向被監管的對象收取罰款是否適當。可是,以銀行業而言,金管局也同樣向銀行收取監管費用,所以我知道是難以動搖現時這個機制。

他亦提出了有關非本地核數師的監管問題。會財局將來如果具備國際認可資格,可以與其他同樣具備資格的國家互簽協議,互相監察。可是,如果內地公司在香港上市,則會由內地核數師負責,這樣會財局便會難以監察,不論是由會計師公會或會財局負責,都同樣難以監管內地核數師。所以,希望會財局首先取得國際資格,其後,長遠而言應考慮加強內地與香港兩地的互相監察。

此外,前會計界立法會代表梁繼昌先生也在報章上發表建議,他提出了數點,包括:在會計師公會的大部分調查和紀律職能歸入會財局的過渡階段,應該研究成立—個工作組,確保順利過渡和無縫交接;會財局未來的監管方式應該提高行業標準和保護公眾利益,會計行業不應處於比以前更加繁重和敵對的監管環境中;最後,他指出現時會計師公會的調查人員有充足的相關經驗,呼籲會財局在招聘時應予以考慮。

上述兩位的觀點,我覺得也有值得參考之處,雖然有部分已在會議上討論過,但我想再次呼籲政府聆聽和考慮。

主席,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