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陳振英議員:
代理主席,《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特首等5類公職人員 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這種安排在回歸後一直尚算行之有效。不過,到了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宣誓就職時,卻發生部分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以及以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等事件,其中最令人震怒的,當然是梁頌恆和游蕙禎兩人居然在宣誓過程中展示“支那“等辱華字眼。
事件發生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16年11月7日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說明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誓言既是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亦是參選或出任此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梁、游等6位人士最終被法院裁定宣誓無效,依法撤銷議員資格。
除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外,去年6月30日頒布實施的《香港國安法》亦規定特區居民參選或就任公職時 ,應當簽署文件確認或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去年8月11日和11月11日,分別作出《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的決定》及《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根據這兩項決定,某些行為會被視為不符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及條件。
在此等背景下,政府於今年首季向立法會提交了這項《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多項法例,規範與某些公職人員在就職時須宣誓的規定有關的事宜。我是《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委員。
代理主席,事實上,除2016年的立法會宣誓事件外,2019年的區議會選舉亦有行為激進的人士進身區議會後,把當區環境、衞生、交通建設及文化設施等地區事務擱置一旁,自我賦予“尚方寶劍“,把區議會變質為政治監審局,高談政治,疏於民生。根據政府的文件,在2020-2021年度,18區區議會只批出 了1億5,900萬港元的撥款,較2019-2020年度大幅減少61%。
代理主席,我首先申報,我是撲滅罪行委員會(“滅罪會“)的委員。據媒體報道,去年有8個區議會拒絕撥款予地區滅罪會,這無疑令到滅罪會防止罪行的功能受損。根據警方今年2月公布的數字,去年發生的詐騙案較2019年增加7,337宗,升幅達到九成,其中網上購物騙案更有兩倍的升幅。滅罪是不分政治立場的工作,如果把個人的政治主張凌駕於區議會的工作之上,對市民和社區而言,實屬不幸。
自《條例草案》審議至今,已有不少區議員表明不認同要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認為宣誓等於認同政府要求區議員宣誓的做法,寧可辭職亦決不服從,這是非常奇怪的邏輯。我想指出,區議員需要宣誓的規定及誓言的要求,與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對指明公職人員的要求是一致的。今早,我們從新聞看到,有些區議員也認為宣誓內容與參選確認書的內容相若。
自去年10月開始,政府已經要求新入職公務員和現職公務員陸續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根據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的報告,超過17萬名公務員已經簽妥和交回聲明,只有129名公務員不理會或拒絕簽署和交回聲明。公務員的誓詞與今次公職人員的誓詞亦相近。對於立志為市民服務的人來說,誓詞內容根本正常不過,而絕大多數公務員的反應也是正面的。
代理主席,近年有些人一再強調很愛香港,但卻刻意避談愛國,甚至要求外國政府制裁自己的國家及特區政府。我絕不認同這些人的行為是“愛香港“。《基本法》第一條清楚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因此,“愛香港“,愛的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香港,愛國愛港是密不可分的。
曾經有人擔心“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意境空泛,難於把握。《條例草案》就此分別列出正面和負面清單。正面清單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國家安全“,以及“擁護‘一國兩制‘原則的落實,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這些行為就是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
負面清單包括“拒絕承認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的憲制地位“、“尋求外國政府或組織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事務“,以及“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 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或區旗或區徽“。這些行為一概被視為不擁護《基本法》和不效忠特區,一目了然,易於把握。
《條例草案》亦規定,不論是在行政長官、立法會或區議會選舉中,任何人若曾因拒絕宣誓而被取消資格,5年內不得參與有關選舉。我本來覺得這項規定未能杜絕該等人士在期滿後再次參加選舉,特別是立法會選舉,但尚幸未來會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對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及立法會議員候選人進行審查。如果這些人仍然堅持“反國家“、“反政府“,相信將無緣參加相關選舉。同時,《條例草案》亦列出了具體的宣誓要求,包括宣誓須符合宣誓程序和儀式。如有不符,該人亦會即時喪失擔任相關公職的資格。
代理主席,記得2016年立法會選舉前夕,有泛民背景的參選者為了集中票源而退選。當時已經有人指出,這些行為似乎有操縱選舉之嫌。近年,又有人煽動選民投“白票“。在法案委員會的討論中,政府官員直指這些行為將被視為不擁護《基本法》和不效忠特區。在本月底審議的《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也有相關的罰則,相信能夠對操縱或妨礙選舉的行為起一定的阻嚇作用。
法案委員會就兩項較具爭議的問題作出了較深入的討論,包括懲處違反宣誓聲明而喪失立法會議員或區議員資格,會由觸犯條例當天開始計算。換言之,違例者即時失去所有議員薪酬及津貼。另外,律政司司長可在法庭有裁決前,有權要求該等議員停止職務。相信有關規定可以把對議會和社會的影響減至最低。
代理主席,《條例草案》符合相關法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公職人員宣誓的決定,操作性很強,也有助於正確落實“愛國者治港“的原則。因此,我支持通過《條例草案》。
謹此陳辭,多謝代理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