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 法案二讀 《2021年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草案》

《2021年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草案》

陳振英議員:代理主席,我首先代表G6議員對《2021年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表示支持。

國歌、國旗及國徽是一個國家的象徵。大家也會留意到,剛於東京舉行過的奧運會,在各項賽事中奪得首三名次的運動員,往往會披上自己國家的國旗繞場跑動,而於頒獎的重要—刻,運動場亦會升起其所屬國家的國旗及奏起奪標運動員所屬國家的國歌。

對祖國而言,五星紅旗就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而在五星照耀下、以穀穗和齒輪環繞天安門的國徽,象徵和標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是每個公民和組織也應當尊重和愛護的。

1990年6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通過《國旗法》,對國旗的尺度、升掛、使用和監督管理等作出規定。1991年3月,全國人大又通過《國徽法》,對國徽的製作、懸掛、國徽圖案的使用及監督管理等作出規定。

然而,在實施《國旗法》的30年間,遇到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例如國旗的通用尺度未能滿足中國國旗多樣化使用的需求;國旗升掛和使用的場合已不適應國家政治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就國旗的使用,存在一些欠缺規範的情況;及負責國旗製作、銷售、升掛丶回收的監督管理部門不明確等。

同樣地,《國徽法》的實施亦遇到新情況和新問題,重點在於國家機關對國徽的使用需要進一步完善及國徽圖案的使用需要進一步規範。此外,由於國徽的通用尺度不適應現實需要,故有必要訂明哪些證件、網站等能使用國徽圖案,以及負責國徽製作、銷售、懸掛、使用和回收的監督管理部門。

因此,去年10月,全國人大通過《國旗法》及《國徽法》修正案,並於今年1月1日起實施。為與時俱進,針對實施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修改《國旗法》及《國徽法》,能完善國家標誌制度,有利營造維護國旗及國徽尊嚴的社會氛圍,對維護國家的形象有重要意義。

在香港,《國旗法》及《國徽法》載於《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1997年7月,通過制定《國旗及國徽條例》(“《條例》”),透過本地立法在港實施。因應全國性法律的修訂,香港的《條例》亦應予相應修訂。

《條例草案》於8月刊憲,並於同月提交立法會。是次修訂的內容相當豐富,剛才法案委員會主席張國鈞議員已作出詳細介紹,我在此不再重複。不過,從法案委員會的討論內容所見,我們與內地修正《國旗法》及《國徽法》的關注點明顯不同。在香港,大家更關注的,是防止不尊重國旗和國徽的行為。

《條例草案》本身已體現經修正《國旗法》及《國徽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並保障國旗和國徽的正當使用,維護國旗和國徽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的尊嚴,同時兼顧香港普通法法律制度的實際情況。

事實上,尤其於年輕一代而言,國旗和國徽是進行愛國主義教育的上好教材,因此我樂見《條例草案》第11條建議在《條例》加入新訂第7A條。正如大家剛才也已提及,這條規定教育局局長須就將國旗及國徽納入小學教育及中學教育發出指示和就有關每日升掛國旗及每周舉行升國旗儀式的事宜,向指明學校(即提供小學教育、中學教育或《教育條例》所界定的幼兒教育或幼稚園教育的學校)發出指示。專上院校亦須參照教育局局長發出的指示,處理有關每日升掛國旗及每周舉行升國旗儀式的事宜。

我希望在《條例草案》獲通過後,政府能密切留意學校推行國旗及國徽教學的情況,並投入更多學與教資源,以確保這種愛國教育具有成效。

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通過《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