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 法案二讀 《2017年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草案》

《2017年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草案》

陳振英議員:

代理主席,由於香港在 2016 年向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經合組織”,OECD)承諾實施打擊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的活動,政府經廣泛諮詢後,希望透過《2017 年稅務(修訂)(第 6 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落實 4 項最低標準,即打擊損害性稅務措施、防止濫用稅收協定的情況、訂立國別報告的規定及改善跨境爭議的解決機制。

《條例草案》異常複雜,共有 3 個部分,9 個分部,36 條次,中文版或英文版均各有 162 頁,涉及大量新規定,所以我擔任委員的法案委員會共召開過 9 次會議來逐一仔細討論。首先,我要感謝法案委 員會主席梁繼昌議員,他帶領我們充分討論相關條文。我亦要借此機會稱讚政府當局,包括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和稅務局。它們就議員的意見,即時作慎重研究和考慮,然後提出一系列的優化措施,所以我會支持政府提出的《條例草案》及所有修正案。

代理主席,事實上,雖然已經進行了所謂前期的長時間諮詢,但在法案委員會的公聽會上,仍然有 24 個團體對《條例草案》提出多項不同的意見。這些團體的意見十分值得政府高度重視和考慮。其中我最關心的是可否就呈交國別報告及其他文檔予稅務局,給予香港的稅務居民更長的限期。此外,部分持份者,特別是金融服務界的持份者,關注實施”經合組織指定做法”對其商業運作和財務匯報制度所帶來的改變。因此,他們希望有較長時間做好準備,以及獲得稅務局的相關指引,以便正式遵循所謂的”經合組織指定做法”。

政府當局最終同意就過渡條文動議一系列的修正案,吸納法案委員會和團體代表有關進一步紓緩商界合規負擔的意見,把擬備總體檔案及分部檔案的期限,由 6 個月延長至 9 個月(自有關企業的會計期 完結起計),以便與報稅表的提交期限一致。政府當局亦願意聽取業界和議員的意見,提高無須擬備總體檔案及分部檔案的企業總收入和總資產的門檻,以及就預先定價安排的收費訂立明確條文等。

就按業務規模的豁免,我知悉政府曾提出很多修訂。政府最終的修正案把豁免放寬至企業如符合以下 3 項條件中的兩項,即無須擬備總體檔案和分部檔案。這 3 項條件包括總收入不多於 4 億港元、總資 產不多於 3 億港元及員工平均數目不多於 100 名。我認為這些條件經討論和多次修訂後,屬較合理的水平,也可滿足國際組織的要求,同時讓規模較小的企業獲適當的豁免,配合政策原意。

代理主席,政府就《條例草案》提出相當多修正案,從正面看,這是政府從善如流,願意接受意見及作出合理的調整;但相反來看,也可被視為前期的考量或諮詢並不足夠。無論如何,我完全理解對於 平衡各方利益並沒有簡單的答案,只能說今後處理如此複雜及引入全新概念的法案時,政府當局應進行較深入且廣泛的研究,以及容許合理和寬鬆的期限。期限合理和寬鬆的話,一方面,立法會便有充分的討論時間;另一方面,相關的持份者也有足夠的時間熟習並遵從有關規定。這全是必要的。我期望所有政策局今後也可以借鑒《條例草案》的經驗,以此共勉。

我謹此陳辭。謝謝代理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