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英議員:
行政長官,現時有多位政策局局長被委任為多個公營機構和政府持股企業的非執行董事,但政策局局長本身公務繁忙,能夠有多少時間為這些肩負不同社會職責的公營機構及政府持股企業思考如何有效管治和持續發展?每當這些公營機構或政府持股企業出現問題時,相關的官員往往處於”既是運動員,也是裁判員”的尷尬處境,即是政策局的官員既要執行對這些機構的行政監管職責,同時亦是被監管機構的董事,問責上很容易產生混淆。若出了問題,究竟是他們行政監督失效,還是機構管治失效?為了有效監管這些機構和企業,政府會否考慮成立類似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投資管理局的公營機構,或政府持股企業的管理單位,統一以出資人或股東身份來監管這些機構和企業?
行政長官:
陳議員,簡單來說,政府現時沒有這樣的構想,因為對於陳議員提到這些政府需要委派相關問責局長或其代表加入的公營機構,它們的性質非常廣泛,有些是商業或半商業的機構,例如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或香港機場管理局,有些則是以服務為主的公營機構,例如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或市區重建局。因此,難以純粹採用管理特區政府投資的方法,便能夠滿足社會對政府管理或參與這些公營機構事務的要求,特別是問責方面的要求。
不過,陳議員提出的質詢很實在。我也十分同情相關的局長,他們既要處理負責的政策事宜,又要與立法會共同討論很多事宜,同時要出席這些董事局會議。目前來說,是難以有完美的方案。但是,很 多局長被委任加入這些董事局時,也有候補成員(alternate member)的安排,希望能夠減輕局長本身的負擔,同時確保問責局參與這些公營機構的管治,並發揮監管功能。
陳振英議員:
行政長官,既然這麼困難,政府最低限度會否考慮減少以股東出資的形式來參與公營機構和企業的管理?
行政長官:
我不完全明白陳議員的質詢,他的意思是減少政府出資,讓市場作出更多監管。我認為這亦具很大的爭議性。正如我剛才所說,在這些公營機構當中,有很多的性質並非全商業,而是半商業的。換言之,這些機構也有公營機構的任務,所以,我相信社會希望我們能夠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