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七十三條第十項動議的議案
陳振英議員:
主席,我首先想說明一下,我在大專畢業後,有兩位相熟的同學先後加入了懲教署工作,其中一位更工作至退休年齡才離開,而他們在朋友聚會中不多不少也會提到日常的工作情況。從他們的分享,我感覺到他們真心想做好懲教工作,即除了懲罰觸犯罪行的 人士,亦同時重新教育他們。 此外,我亦了
解到懲教署着力與社會各界持份者建立夥伴關係,為更生人士提供支援,亦與不同僱主、商業組織和法定機構合作,為釋囚尋找工作,讓他們盡快投入社會。因此,我所了解的懲教署人員的工作情況,可能與一些議員同事剛才提及的印象有點不同,但我會從一個中立的角度來審議這議案。張超雄議員今天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 (五 )項及第(十 )項 動議議案,我相信他的目的是為了替某些囚友的投訴,尋找真正的解決辦法。 葛珮帆議員剛才發言的時候指出,8 位議員於 2017 年 12 月 28 日 在立法會申訴部聽取香港社區組織協會的申訴,我是其中一位議員, 而動議本議案的張議員當然亦是其中一位。當天討論的內容,包括囚 友提出投訴的機制、可否進一步改善太平紳士會見後的處理程序等, 我覺得都可作進一步討論,研究日後改善的辦法。對於一些昔日囚友提出的個案,其實議員當天已提出一些關注及跟進。或許我在此說明我們當天的決定。議員決定邀請保安局、懲教署、警務處和衞生署的代表一同舉行閉門會議。團體提出的事宜,根本不是單單懲教署可以解決,其中有些涉及保安局的整體政策,亦有些應該由警務處跟進;有些與懲教署的醫生有關,可能要由衞生署跟進。此外,團體代表提出了一些指引。就此,議員要求他們提供具體資料及簽署同意書,以便與政府當局舉行個案會議的時候跟進。議員在會面時亦表示,如果團體代表懷疑或聲稱有懲教署職員收受利益、接受賄賂、以權謀私、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涉及毆打、恐嚇等指控,他們應分別向廉政公署(“廉署”)及警方提供資料,作出舉報。
主席,我在此申報,我是廉署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的委員,亦是保護證人覆核委員會小組的委員。我相信我日常所接觸的提交廉署處理的個案,均涉及類似的事宜。因此,我十分認同數位建制派議 員剛才發言時所提出,如果我們要更聚焦處理張超雄議員想幫助囚友的事宜,傳召懲教署署長或助理署長是否最好的辦法?還是利用現有 更有效的機制會更好呢?特別是當個案牽涉多於一個相關部門,只傳 召懲教署署長或助理署長是否解決問題的最有效渠道,我十分懷疑。主席,我簡短發言,就是要表明不支持張超雄議員動議的議案。 我希望透過立法會現有的機制,對事件進行深入探討後,再找出更有 效的解決辦法。
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