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議事規則》第164條動議的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
陳振英議員:
主席,香港大學(“港大”)法律學院戴耀廷副教授於今年 3 月 24 日在台北出席論壇時,發表他認為”有堅實的學術思考在背後 的 ‘港獨'”主張,並稱該主張是 “學者身體力行去實踐自己學術研究的 成果”。特區政府於 3 月 30 日發出聲明,對身為大學教員的戴耀廷先 生發表有關”香港可以考慮成立獨立國家”的
言論表示震驚,並予以強 烈讉責。 這宗事件發生後,由香港 6 間大學教職員工會組成的大學及專上 院校工會聯盟發表聲明,指特區政府作出的譴責為針對戴先生的政治 迫害,打壓學者言論及學術自由。因此,我相信有必要先釐清”學術 自由”這命題,才可以有合理的公論。 《基本法》第六章第一百三十七條列明: “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 自主性並享有學術自由”。根據我的理解,《基本法》保障的學術自 由以各院校為主體,而政府在 5 月 16 日回覆何君堯議員就相關議題 提出的口頭質詢中清楚表明,”政府依法保障和尊重學術自由和院校 自主,大學及其教職員從事甚麼學科及項目的研究,完全由大學自行 決定”。 據了解,香港各大學現時透過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或研究資助局 申請研究撥款時,須先將研究計劃交由一個研究委員會檢視,而審批 該類研究計劃一般須經過三步曲: 第一步為計劃書階段。研究計劃書須提交個別大學的研究辦事 處,若研究內容涉及研究對象及安全事宜,須先獲首席研究員及學系 系主任批准,並須交回指定表格。研究計劃書連同表格交由相關委員 會審閱,委員會審閱後會向申請人給予意見回饋。首席研究員會將修 訂的計劃書向資助人提交。 第二步為開展階段。研究計劃正式開展前,系主任須確認計劃書 已應委員會的意見作出修訂,否則有機會被視為行政失誤。 第三步為研究階段。研究中途若偏離原先提交的計劃書內容,必 須先取得批准。申請人如未能符合以上程序,亦會被視為違反學術誠 信。 剛才提到的三步曲,是研究項目的必經步驟;這個程序也是國際 間大學的一般做法。我很想知道戴先生有關”港獨”的研究項目,有否按照上述三步曲進行。此外,戴先生台灣一行的膳食、住宿和交通費 用,是否從港大研究經費中支取呢? 政府於 5 月 16 日回覆何君堯議員提出的口頭質詢時,並無向議 員提及特區政府發出譴責聲明後,作為戴先生僱主的港大有否投訴政 府侵犯該校的學術自由。 政府早前亦向研究資助局查詢有否資助戴耀廷教授進行任何鼓 吹”港獨”的學術研究項目,該局在回覆中確認沒有這樣做。因此,我 有理由相信,戴先生所謂的”港獨”學術研究與其僱主港大無關,亦不 涉港大的學術自由。
主席,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