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教師的專業操守
陳振英議員:
主席,2018年推出了局長剛才說的“T–標準+”,但就教師和校長的專業角色方面,都沒有提到需要守法這個規定。反而在1990年公布的《守則》卻訂明,專業教育工作者應尊重法律及社會接受的行為準則。
局長剛才說了一大堆話,但我不明白的是,為何政府不可以帶頭推出一份官方指引—即使不是守則也好—將兩種元素結合起來?我相信無論學校或教師都比較容易遵守。
教育局局長:
首先,“T-標準+”可能沒有特別提到守法的要求,但其實守法是每個市民都應該做的事情,尤其是教師,他作為學生的模範,更加應該這樣做。如果他連這樣也做不到,便絕對不能做到“T-標準+”中有關對教師和校長的一些行為描述、一些對專業的要求。
至於我們正在做的是,大家看到我們在5月7日向立法會交代了從過去處理的200多宗個案中總結出來的一些經驗。我們亦在上星期將這些文件和個案發放給全港學校的校長,希望透過學校讓老師看看在過往的這些個案中,教育局覺得甚麼是有問題,我們應該如何處理。
日後我們會繼續多做這方面的工作,就一些個案當中我們所得出的分享,我們會逐步就這些方面向學校教師提供多些資訊。至於我們是否需要發出一份守則或指引,我們可以再作考慮。但是,現在社會上的確已經有一份守則,我們可能要考慮是否需要由政府全面來做。但是,社會上很多人有不同意見,有些人認為專業應該由專業人士來規管等。
無論如何,對於我們如何處理個案、我們總結出來的經驗、我們覺得甚麼行為是不可以接受,我們會用盡方法,亦很樂意與社會人士,尤其是教育工作者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