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
陳振英議員:
主席,首先我要作出申報,我是廉政公署防止貪污諮詢委員會的委員。就林卓廷議員提出的議案,我注意到有兩項事實。
第一,正如林鄭司長剛才所提及,廉政專員白韞六在立法會候任議員於2016 年9 月23 日探訪廉政公署時作出的口頭回應,以及他隨後在2016 年10 月4 日向全體立法會議員發出的書面回應中,已就前署理執行處首長李寶蘭女士遭取消署任一事作出非常詳細的說明,該說明亦已經本港傳媒廣泛傳播和報道。
第二,在上述回應發表後,有關的當事人並沒有就廉政專員的事實陳述作出任何反駁及/或指控。此外,在李寶蘭女士的事件發生後,我曾親身出席廉政公署內部的委員會會議。在委員會會議過程中,我感到廉政公署的同事仍然一如既往,專業地履行他們的職責,保持非常高的效率和工作質素。所以, 我認為現時並無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進行調查的需要。
由於 考慮到我身兼廉政公署的職務,為免出現利益衝突的嫌疑,我決定不會參與是項議案的表決。
主席,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