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 – I.法案 -二讀-《商業租户短期保護措施(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條例草案》

《商業租户短期保護措施(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條例草案》

陳振英議員:主席。首先,本人任職銀行顧問,由於《商業租户短期保護措施(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涉及銀行,先作出利益申報。同時,本人亦是審議本《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的委員之一。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向受新冠疫情影響的指定行業的商業租户提供短期保護,協助他們解決短期財務困難。香港受疫情困擾兩年多,不少企業陷入財困、瀕臨倒閉,甚至有些早已支撐不住,被迫結業。《條例草案》立意善良,意圖以短期措施令受疫情嚴重打擊的指定行業可以“喘一口氣”,期待保護期完結時,剛好碰上經濟快速復蘇的機緣,該等行業可迅即投入運作,保住生意,保住員工飯碗。

但必須指出,業主與租户訂立的租賃合約和銀行與借款人訂立的按揭或抵押合約,皆為平等主體之間自願訂立的民事契約,一經簽署,即受香港法律保護,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根據租賃和借貸行為的特點,這兩類合約都會授權業主及銀行在租户及借款人違約時可即時行使多項權利,以確保業主及銀行的權益。若要變更或取消雙方在合約中的條款或權利,須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或由法院裁定 才能生效。

《條例草案》所指的短期保護措施,是在租户和借款人出現違約事實下,政府以立法手段禁止業主和銀行行使合法有效契約所約定的權利。財政司司長在聽取各界意見後作出了一系列修訂,並加入豁免條款,但這次立法將無可避免對民事合約的立約原則及本港房屋租賃和抵押貸款的法律基礎造成重大衝擊。冀望這類措施只屬 一次性幫助中小企渡過生死難關的特例,非不得已,今後不應該重用。

由於並無先例可援引,《條例草案》制訂了數十款對銀行行使債權人權利的禁制條款,令《條例草案》本意是為商業租户設置短期保護措施,卻不成比例地演變成對違約還貸款的業主的短期保護措施。

眾所周知,借款人把抵押予銀行的物業出租予租户是要取得抵押銀行同意的,若借款人違約導致銀行行使契約權利,在租約期內,租户的權益還是受到保護的。意即銀行若對違約租户採取法律行動或行使其他權利,無損《條例草案》對其他指定行業的商業租户提供短期保護的效果。

儘管如此,本港銀行業界早已表明會按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的詳細指引,彈性處理業主因租金收入減少而影響還款能力的個案。故此,《條例草案》第7及8條其實是完全沒有必要的,《條例草案》 應聚焦商業租户短期保護措施。

於早前財委會特別會議上,本人特地詢問當局,銀行界一直支持及配合政府的紓困措施,亦未見有證據顯示銀行不合作,為何採用立法方式。當局回應指並非對銀行的配合沒有信心,只因業主代表認為同樣立法禁制銀行採取追債行動會更安心,所以我們銀行業界只能大歎無奈。

鑒於《條例草案》有效期僅為3個月,3個月後被暫時禁制的權利將會恢復,故《條例草案》中的一些定義和期間計算,影響甚微,故本人不支持龍漢標議員就《條例草案》提出的修正案建議。

主席,事實上,3個月的保護期很快就過去,這個保護期能否為指定行業帶來重生,還是只是把危機延後而已?再多的補助和保護,能否讓中小企走出困境,最重要還是要恢復市場消費力,有生意才有未來。

寄望政府好好把握這3個月的寶貴時光,帶領全港同心抗疫,致力內外通關,讓各行各業重啟,經濟全面復蘇。如能達到這個願景,《條例草案》的通過和實施,將具有其歷史意義。

主席,《條例草案》雖然並不完美,但考慮情況比較特殊,所以本人會支持通過《條例草案》及政府提出的修正案。謹此陳辭,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