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草案》
陳振英議員:代理主席,香港回歸前兩年,通過了容許僱主把僱員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與僱主的強積金供款互相抵銷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而自2000年條例正式落實以來,“打工仔女”有近千億元的強積金供款被“沖走”,引發社會諸多批評。
為平息爭論,本屆政府下定決心,一而再優化解決取消“對沖” 問題的方案,並計劃於2025年“積金易”平台全面運作時實施。
林鄭特首於2018年提出的初步構思,為企業提供為期12年的兩層資助計劃,涉款172億元;又將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比率回復至僱員每月工資的三分之二。經過多番商議,企業支援金額現已進一步提高至332億元,第二層資助年期則延長至25年;假如有僱員獲得的權益總和較其在現行“對沖”制度下應獲得的少,政府亦會承擔支付有關差額。各項優化安排,盡顯政府銳意解決這個困擾多年問題的決心。
然而,從經濟及營商角度,大家應該知道,特別是初創及中小微企而言,強積金是他們要負擔的最重要營運成本之一。政府當年希望商界支持強積金制度,提出容許僱主以強積金僱主部分的供款 “對沖”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
推行至今,社會出現兩極意見,勞工界認為強積金用以應付退休,而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則是讓被解僱人士應付失業時的急需,兩者不應混為一談。商界則重申,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與退休金“對沖”是由來已久的做法,當年正是因為政府認同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與強積金兩者之間有重疊的地方,才作出“對沖”安排,以免僱主承擔雙重開支。
然而,實施取消“對沖”安排,既違反設立強積金的原意,更有違當初政府推出強積金時對商界作出的承諾。因此,如果政府能承擔更長的資助期及作出更大的財政承擔總額,才能體現其對商界的道義責任。而且,在本法案通過後,政府應繼續檢討並研究解決長期服務金與強積金在功能上,是否真的有所重疊的問題。
無論如何,本屆政府推出這項資助方案相信能在一定程度上協助企業,尤其是為中小微企解決強積金 “對沖”安排一直以來的困擾,平衡商界及勞工界之間的利益,有利本地企業持續經營及鼓勵員工專心工作。
香港強積金制度的基本理念是在職人士透過僱員及僱主供款進行個人儲蓄,並透過基金工具賺取回報,以應付退休後的生活。在實施強積金制度前,全港只有約三分之一的工作人口享有退休保障。隨着制度的實施,現時已有約八成半的就業人口享有退休保障。
然而,坊間不少意見認為,透過現時的強積金制度,一部分市民,特別是貧窮的市民,並不能得到足夠的入息保障。強積金是個人專户的儲蓄制度,日後滾存的退休金有多少,取決於長者退休前的收入及供款年期,因此在職貧窮人士,只能一直延續其退休前的貧窮狀況。
現時強積金制度考慮到供款對低收入僱員的負擔,設定7,100元的最低入息水平,即月入低於7,100元僱員的供款水平,只有月薪的 5%,可見越貧窮的勞工可獲得的累計保障越低。
香港的強積金計劃是工作時存多少錢,退休後就取回多少供款。代理主席,反之在內地,類似強積金的是所謂的養老金,所得款項是來自退休前僱員所供的“基本養老保險”,即俗稱“五險一金”的其中一部分。而“基本養老保險”的供款由僱主與僱員共同承擔,地方稅務部門徵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退休人士,便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身故,發放金額亦會就物價和經濟增速進行調整。截至去年,內地退休人員養老金已經實現所謂的 “17連漲”,去年的漲幅達到4.5%,目前內地企業職工退休金人均水準達到每月可取回3,000元人民幣左右。
同時,內地企業裁員解除勞動合同時,亦需要支付類似“遣散費” 的經濟補償金,僱主不會因為繳付了養老保險而無須支付補償金。對比兩個退休保障制度,似乎內地對退休人員的保障比香港更精準和足夠。
以目前香港情況而言,絕大部分僱員只有強積金和私人儲蓄可以作為他們的醫療和退休保障。當市民的平均壽命不斷上升,雖然未達部分人所說的100歲,但強積金的供款水平如此低,退休保障實在相當有限。香港的生活指數現時是全球最高的城市之一,可以想象未來十多二十年,人口老化對社會帶來的龐大醫療、安老和退休保障壓力,會日益增加。
經過兩任特首的關注和兩屆政府的努力,以及勞資雙方長年的協調,使這個社會討論了20多年、影響萬千僱員退休保障的問題,可說是得到解決,所以我會支持通過這項《條例草案》。
然而,在經濟發達的地方,全民退休保障被視為是市民最基本的權利,發揮穩定社會的作用。當然,香港目前仍未具備實行高水平全民保障的條件,可是當政府解決了這個“對沖”機制的問題後,希望政府適時全面檢討香港的退休保障制度,讓強積金沒有覆蓋的低收入人士,也可享有最低保障的退休生活,分享香港經濟發展的成果。
我謹此陳辭,多謝代理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