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香港金融管理局工作簡報
投資環境及外匯基金投資表現
鑒於外圍投資環境不明朗,委員關注地緣政治局勢對香港金融體系穩定的影響,並詢問金管局外匯基金的投資策略,包括會否採取較保守的投資策略,以提高外匯基金下現金存款佔總資產的比率。 委員對外匯基金長期增長組合錄得虧損283億元表示關注,並查詢外匯基金的股票資產因其股值下調相對於投資收益下降所帶來的損失比較。此外,委員詢問金管局在選擇外聘基金經理時,會否考慮有關基金經理就虛擬資產投資是否設有上限,從而加強對外匯基金投資的風險管控。
金管局表示,在經濟前景及地緣政治局勢不明朗等因素的陰霾下,金融市場亦可能繼續出現波動,但香港的金融體系,包括金融機構,就應對這些不確定性和波動已累積了不少經驗。在外匯基金投資方面,金管局過去數年一直採取比較防守性的投資策略,包括增持現金和較短年期(即一至三個月)的債券。在考慮提高現金比例時,由於外匯基金的規模龐大,金管局會顧及銀行體系的存款吸納量,並取得適 當的平衡。關於外匯基金長期增長組合,私募股權投資部分的整體表現不俗,雖然受到因按市值計算的估值下調所影響,但估計有關公司的營運若維持穩妥,相信長遠回報應該不俗。
金管局表示,外匯基金沒有直接投資加密資產,然而,金管局的外聘投資經理有投資於全球多元化的資產類別及市場,在外聘投資經理不同時期的投資操作當中,不排除有個別涉及加密資產的投資,但相關佔比極少。金管局在選擇外聘基金經理時,會考慮有關基金經理是否採取審慎的投資策略,相應地他們對投資項目的要求也會非常謹慎。外聘基金經理的投資當中涉及極少的虛擬資產投資亦並非純為虛擬 貨幣,也會包括金融科技的基礎建設投資,如有關區塊鏈技術的投資等。至於就外匯基金的投資部署,金管局會因應市場情況、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的指引等,靈活及適時適量地調整外匯基金的資產配置(包括持有債券的年期、持有現金的比例及所持風險資產 (如股票)的比例)。同時,外聘基金經理亦會按其投資策略和因應市場變化作出適當調節。
IV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2023-2024財政年度預算
預算收入與開支
委員察悉,證監會在估算2023-2024年度的預算收入時,是假設證券市場平均每日成交額為1,070億元,較去年首半年實際平均每日成交額1,120億元低,並詢問證監會會否參考證券市場交易量近期回升的情況,重新估算2023-2024年度的預算收入。此外,委員要求證監會說明2023-2024年度的預算投資收入(即約為2.3億元)遠高於2022-2023年度的6,463萬元預算投資損失的原因。
證監會表示,為了保持估算的一致性,證監會在每年編製年度預算時,均會透過一個內部統計分析模型,以得出證券市場成交額的假設水平。按照該統計分析模型,2023-2024年度的證券市場平均每日成交額約為1,070億元。鑒於無法準確預測市場成交額,估算與實際數字往往有出入,而當市場成交額增加,會有助證監會增加收入及縮減赤字。就投資收入,證監會預期2023-2024年度股票市場的投資估值回升,加上證監會不少儲備投資在固定收益產品及銀行存款,回報會因利率上升而有所增加,因此 2023-2024年度的投資收入預算約為2.3億元。
人力資源事宜
委員察悉,證監會2023-2024年度的人事費用預算較2022-2023年度的預測增加9.7%,當中包括為新招聘人員的全年費用和中介機構部增設4個新職位而撥備7,264萬元。此外,證監會於2023-2024年度擬繼續以兩年定期合約的方式招聘人員,涉及的支出約為6,880萬元。
證監會表示,於2022-2023年度證監會已為按兩年期合約的方式委聘項目人員作出撥備,藉以推行特定措施或項目,惟因招聘困難未能全數錄取預算的50名合約人員。證監會於2023-2024年度,將繼續以兩年定期合約的方式招聘人員。
V 認可集體投資計劃存管人的規管制度
委員察悉,全球的主要市場於多年前已對為公眾基金提供受託人、保管人或存管人服務的實體進行直接規管,並詢問政府當局現時才建議引入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原因,以及過往曾出現涉及存管人在履行責任方面出現缺失的個案的詳情。就證監會在公眾諮詢期間接獲的意見,委員詢問政府當局是否已修改或調整現時的建議,以回應公眾和業界的關注。
政府當局表示,公眾集體投資計劃(包括其存管人)一直受證監會產品守則及金融監管機構有關規定的嚴格規管。相關的規管條文涵蓋集體投資計劃主要經營者的資格和操守規定。考慮到集體投資計劃近年在香港的發展、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於2015年發出的《集體投資計劃資產的存管標準》最終報告,以及參考國際做法後,政府當局建議引入第13類受規管活動,並已於2019年及2022年進行相關的公眾諮詢。回應者普遍支持有關建議,並就若干事宜提出詢問和表達意見,包括應如何符合建議的規定和規管對合規成本的影響。就涉及存管人出現缺失的個案,政府當局答稱,證監會在過去5年接獲數十宗投訴個案,包括因存管人內部監控不足,導致定價錯誤的問題,涉及90多名投訴人,牽涉的賠償金額約為 230萬港元。
委員詢問預計將須要就第13類受規管活動領牌或註冊的約20名存管人的行業分類,以及證監會、金管局及保監局就監管存管人工作方面的分工。
證監會回應指,該20多名現有存管人當中有兩間為銀行,4間為保險公司的子公司,其餘則屬金融機構或銀行的子公司。證監會一直有就各種受規管活動的監管制度與金管局及保監局保持緊密聯繫。
委員要求政府當局說明,《證券及期貨(客戶 證券)規則》(“《客戶證券規則》”)及《證券及期貨(客 戶款項)規則》(“《客戶款項規則》”)的建議修訂,以及對第13類受規管活動在處理客戶證券和客戶款項施加不同規定的原因。
證監會回應指,《客戶證券規則》及《客戶款項規則》的建議修訂沿用現行《證券及期貨條例》 附屬法例的做法,中介人在處理不同類型證券(包括本地及海外證券)方面所需時間不同,因此《客戶證券規則》只規定計劃證券須於收妥後在合理時間內盡快存放於在銀行、核准保管人或獲發牌進行證券交易的法團所開立及維持的獨立帳戶內。然而,款項一般可於短時間內完成處理並存放於在銀行帳戶內,因此 《客戶款項規則》要求計劃款項須於收妥後的3個營業日內存放於在銀行開立及維持的獨立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