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有關保留環境及生態局 (食物科 )的一個高級首席行政主任 有時限編外職位的建議
陳振英議員:多謝主席。對於保留這個編外職位,我基本表示支持,但有幾個問題。首席助理秘書長(食物)1負責的是食物安全法例檢討,未來幾年還要負責文錦渡現時食物管制設施搬遷至香園圍、新街市和街市現代化計劃等,工作量應該頗繁重。
現時這個建議保留的高級首席行政主任職位,則會負責更新《食物攙雜(金屬雜質含量)規例》的法例修訂,對於食物安全的法例修訂會有一定經驗,會否將本來屬於另一位首席助理秘書長的法例檢討工作,改為由這位行政主任負責, 以減輕首席助理秘書長(食物)1的工作量?這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本身這個編外職位有7項工作,我覺得部分列出來的工作都是屬於長期政策監督工作。有關食物管制、搬遷和食物安全法例檢討這些工作,反而是一次性。這些工作是否預計一定可以在3年內完成 ? 因為現建議將編外職位延長 3年,如果有些工作根本估計3年內一定不能完成,為何這次不考慮嘗試保留譬如4年、5年,不要弄得如此“特別”?這是第二個問題。
第三個問題可能不是與這個職位直接相關,而是關於兩個首席助理秘書長(食物)1和(食物)2,其職務說明都有關街市,首席助理秘書長(食物)1負責新街市和舊街市的翻新,首席助理秘書長(食物)2則負責現有公眾街市的一些工作。我想局方澄清,兩個負責公共街市的範疇是否不可以由一位首席助理秘書長負責? 是一定要分開,才可以應付得到?謝謝。
環境及生態局副局長 :多謝主席,多謝議員。首席助理秘書長 (食物)1負責食物安全法例的工作十分繁重,包括規管食物中有害物質、防腐劑、甜味劑,很多其他類別的添加劑如穩定劑。有關法例需要持續檢視,而首席助理秘書長(食物)4只可分擔部分工作,譬如金屬雜質,以及標籤等法例,她也要負責部分食物進出口等事務(包括因應福島核電站排放核污水而制訂的日本進口食物管制、與內地在食物安全方面的合作和便利港產食品進口到內地), 也負責糧食安全和食物事故管理,以及推廣減少食物中的鹽和糖等。故此剛才提到將首席助理秘書長(食物)1的法例檢討工作交由首席助理秘書長(食物)4負責,未必可行,那些食物法例檢討工作,我們已經按實際情況作出安排。
第二,議員剛才問到,他看到首席助理秘書長(食物)4的工作可能未必在3年內完成,可能需要長一點的時間,即使不是說永久,會否需時四五年呢?我們是視乎實際情況,政府的財政狀況、工作的迫切性及需要,所以現時建議保留3年,然後再檢視,屆時再與議員就將來的路向溝通, 我們覺得這是一個審慎的做法,而且留有一定的靈活性。
第三,現時首席助理秘書長(食物)1是負責新街市的發展,譬如現在我們與議員溝通,關於新街市和街市現代化計劃的未來路向,是由她負責的,但是,現行街市涉及多方面的工作則由首席助理秘書長(食物)2負責,譬如現行街市管理政策, 包括如何保持其清潔衞生,又不妨礙通道,如何令其興旺及具競爭力,推廣電子支付等,所以兩者有清晰的分工。當年我們看到其時的首席助理秘書長 (食物)2工作十分繁忙,所以將街市的部分工作如上述分拆給首席助理秘書長(食物)1。我們覺得現時的安排已取得各方面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