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安全與環境衛生事務委員會 發言

III. 經港珠澳大橋進口鮮活食物的安排

陳振英議員:謝謝主席。我留意到雖然現時經港珠澳大橋進口鮮活食物的種類基本上與文錦渡口岸看齊,而且運作時間也延長至16小時,但剛才都說到,只有一成食物車輛使用大橋。我想問,這是否符合食物從西邊進口的比例?應當有一成的食物經大橋從西邊進來,這個數據是否符合當局預期?這是 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現時港珠澳大橋要收費,貨櫃車的費用是115元人民幣,普通貨車是60元人民幣,文錦渡應該無須收費,我想問當局有否調查過,雖然經大橋可大大節省時間,但收費會否影響“西進”的車輛使用大橋?這是第二方面的問題。

第三方面,看到當局在5月和6月向業界宣傳大橋調整運作時間的新安排,但一些原奶類食品、冷藏食品、蛋類、蔬菜、水果類的車輛使用大橋都比較少,其實你們會否針對這幾類使用量比較少的進口商做多一點宣傳,希望他們更多使用大橋?這是第三個問題。

最後一個問題,當局說會增加若干人手應付額外運作時間的需要,有些由內部調配,亦會增加人手,我想問實際要增加多少資源以配合新安排的運作?謝謝。

食物環境衞生署助理署長(風險管理):謝謝陳議員的提問。首先說一下現時大橋使用量是否符合政府預期。現時延長大橋通關時間的安排只是實施了幾天,我們需要更多時間觀察大橋的使用量。不過,剛才副局長已解釋,大橋的使用量其實視乎商業考慮和貨運安排。舉例而言,現時我們看到較多使用大橋的是水產類食品車輛,約佔六成。可能因為西邊珠海或再遠一點的地方漁場比較多,所以那邊的使用量會多一點。我們會繼續監察整體使用情況。

至於宣傳方面,在今年3月獲得海關總署同意延長了每天運作時間後,我們已為業界舉行幾場簡介會以諮詢他們意見,也曾詢問他們會否更多使用港珠澳大橋,當時接獲的意見都是積極的。我們在5月舉行了多場簡介會,包括剛才陳議員提及的蔬果、奶類等進口商,他們也知悉有關安排,當時的反應都是積極的。將來有機會,我們會在適合的場合再向相關業界解說我們的安排。

資源方面,每天運作時間本來只有晚上9時至翌日早上 5時,因應現時多開了一更份,即是下午1時至晚上9時,我們增加了一更份的人手,主要是聘請了一些衞生督察,並按內部資源調配人手協助。謝謝議員,謝謝主席。

環境及生態局副局長:最後一點,有關港珠澳大橋主橋收費站的每程收費,剛才議員說得對,貨櫃車是115元人民幣,普通貨車則是60元人民幣。然而,如果經粵西那邊進來,也要看看繞一圈到文錦渡的行車時間,以及涉及的油錢和工資。業界會從商業和營運的角度考慮。為方便業界,剛才李醫生也提及,我們已諮詢業界,我相信新安排會符合業界預期。

IV. 檢討《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第630章)的公眾諮詢結果

陳振英議員:多謝主席。首先,我也支持這幾項修訂正式提交立法會審議,大家也會很支持,因為修訂《條例》對事情有幫助。

我有3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跟進剛才何俊賢議員提及的第12段。當局的說法是,假若該13間符合資格的“截算前骨灰安置所”申請豁免書並獲批,便可釋放約15 000個已經安置骨灰的龕位和約21 000個未入灰的龕位。這是假設他們入紙申請的情況。另外,亦會有基於各種原因而不入紙申請或申請時提 供資料不齊全的情況。當局有否設定最後限期,這13間骨灰安置所何時要提出申請以符合獲批豁免書 的資格?譬如給予9個月、1年還是永久期限?雖然它們符合資格,但一直不申請而一直拖着,可能要到某個時間才申請豁免,當局會否訂立截止日期?這是我第一個問題。

第二,我看到當局收到188份書面意見,大部分問題取得九成以上同意,是大比數支持,但唯獨有兩個建議的同意率只有88%,那是因為各自也有約16份意見表示不同意,例如他們對 “截算前骨灰安置所”需符合指明條件才可獲得申請豁免書有意見。那 24間當中有13間是符合資格的 “截算前骨灰安置 所”的選項,難保這16份就是來自餘下11間不符合資格的 “截算前骨灰安置所”。另外,他們不同意提高“超放”骨灰的最高罰則。當局有否詳細了解這16份不同意的書面意見,是否來自不符合資格的骨灰安置所?特別反對這兩項建議的原因為何?謝謝。

環境及生態局副局長:我請骨灰所辦稍後就公眾諮詢結果的分析作補充。

現時我們提供一個選項,在相關法案委員會商討時,或許像當年般,在法例指明一個時間予其遞交申請。遞交申請後,發牌委員會將按其個案情況處理。因為已有數年經驗,我們相信程序會加快。至於你問到具體時間,因為每宗個案的情況不同,日後或要發牌委員會處理個案階段才會知道。就分析方面,請骨灰所辦補充。

食物環境衞生署助理署長(私營骨灰安置所):這次公眾諮詢收到的188份書面意見之中,3%是由營辦人提交。我們看過這些營辦人的資料,他們也有支持我們某些方案的意見,例如支持當局提供申請豁免書的選項,但他們對3項指明條件有意見,例如覺得無須限制在高密度住宅區便不容許營辦骨灰安置 所,或因曾被城規會拒絕而不能申請豁免書。我們曾與業界就公眾諮詢召開交流會,並曾就他們這方面的意見向他們特別指出,我們訂出這些條件是希望平衡雙方利益,一方面我們希望用務實體恤的做法處理“截算前骨灰安置所”,另一方面,我們的確要顧及對鄰近社區的影響,這是我們平衡公眾利益後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