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香港參與和加入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
香港成為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成員的好處
陳振英議員支持政府當局為使香港成為亞投行成員而提出的撥款建議。他察悉,香港的企業及顧問曾因香港加入亞洲開發銀行(“亞銀”)而受惠,並詢問香港參與亞投行將如何有助於本地產業及商界。陳議員又詢問,香港認繳亞投行的待繳股本是否須獲得中央人民政府(“中央政府”)擔保。
關於香港加入亞投行的好處方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這須取決於本地產業及企業對亞投行項目的投資意欲。雖然現時難以量化預期可得到的好處,但政府觀察到,若干香港企業(包括香港機場管理局及港鐵公司)一直有參與海外的基建項目。他表示,鑒於亞投行的《協定》(“《協定》”)並無相關條文,故此香港認繳亞投行的待繳股本無須由中央政府作出擔保。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進一步指出,在2011年至2015年期間,亞銀普通資金源的每年回報率維持於約1.3%的水平。由於亞投行在2016年才開始運作,故此現階段並無可資比較的數據。政府會監察亞投行的運作情況和表現,並會在有需要時向議員提供最新的資料。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表示,亞投行和亞銀的目標並不相同,獲兩者提供資金的項目的性質亦不一樣。整體來說,亞銀的項目主要針對在亞洲區內最不發達的國家扶貧,與民生相關;亞投行的項目則旨在推動可持續基礎設施建設及改善亞洲地區的跨境互聯互通。由亞銀提供資金的項目通常會由主權國家作出擔保,而亞銀自2013年起並無任何非應計貸款。他表示,政府會盡力提供有關香港參與亞銀的成本效益分析的資料。
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的管治
陳振英議員詢問,香港將會如何任命其在亞投行理事會的理事和副理事。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表示,亞投行各成員(包括香港)可自行任命理事及副理事各一名,作為其在亞投行理事會的代表。理事會是亞投行的管治團體,其權力包括接納新成員和修訂《協定》。
董事會由12名成員組成,方式是由亞投行理事從12個選區中各自選出一名董事。董事會負責亞投行的日常運作。每個選區的董事將代表一個或多個成員。當局預期,香港將會加入涵蓋內地的選區,並可參與亞投行董事的選舉。參考香港加入亞銀的經驗,預計香港在某個階段可獲選為亞投行理事會的主席。
項目: 建議修訂《稅務條例》,以延伸利得稅豁免至在岸以私人形式發售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豁免利得稅的條件
陳振英議員支持此項立法建議。他察悉,此等公司在成立的首24個月後,須在隨後的24月內繼續符合”擁有權不應過於集中”的條件(“擁有權條件”);他詢問,稅務局將如何監察此等公司遵從擬議的擁有權條件。他又詢問,稅務局會否考慮向此等公司發出居民身份證明書,協助它們在已經與香港訂定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的其他稅務管轄區獲得稅務優惠。
副秘書長(財經事務)1解釋,訂定擁有權條件下的擬議”24個月加24個月”持有權規定時,已考慮到業界的下述意見︰應給予此等公司一段合理的時間去符合擁有權條件,因為基金建立業績紀錄和吸引投資者需時。首24個月的期間由公司接受首名投資者當日起計算。此外,為防止此等公司濫用稅項豁免,此等公司在成立的首24個月後,須在隨後的24個月內繼續符合擁有權條件。第二個24個月期間旨在防止個人或實體每隔24個月便重複開設及關閉此等公司,從而利用首24個月期間的稅項豁免獲利。她補充,當局將會訂立安全港規則,若此等公司因若干情況(例如正縮減活動和投資及市場波動)而未能符合擁有權條件,此等公司可向稅務局局長申請稅項豁免。至於稅務居民身份方面,副秘書長(財經事務)1 表示,由於此等公司在香港進行中央管理及控制,而公司的受規管活動是由投資經理在香港進行或安排進行,因此一般會被視為香港的稅務居民。她補充,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正因應打擊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的措施,制訂有關投資工具的稅務條約待遇的立場。政府會密切留意國際間在此方面的發展,以確保此等公司發出居民身份證明書符合國際法。
陳振英議員察悉,各種基金結構不一,例如退休金基金和主權財富基金的基金規模通常較大,投資者數目眾多。他詢問,政府當局日後會否檢討擁有權條件下的持有權規定,例如降低此等公司的最低投資者數目,以及放寬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發起人及其相聯者最多只可持有30%參與權益的規定。他又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考慮豁免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繳付印花稅。
副秘書長(財經事務)1回應時表示,政府的目的是吸引有較多投資者並且具合理規模的基金在香港註冊。政府日後會在合適的時候檢討有關建議吸引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在香港註冊的成效;如有需要,或會考慮視乎相關情況調整擁有權條件。
至於印花稅方面,她表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繳付印花稅的安排與單位信託相同。一如在其他非上市單位信託計劃下轉讓單位的情況,以配售及贖回的方式轉讓非上市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股份,均無須繳付印花稅。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利得稅待遇
陳振英議員察悉,作為一項防止濫用的措施,可享稅項豁免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在香港經行業或業務期間,投資經理向公司提供投資服務所收取的代價或報酬,均須繳付利得稅。他詢問,該等代價或報酬會否被視為資本增值,因而可獲豁免利得稅。
高級評稅主任(研究)1 表示,《稅務條例》(第112章)第26(a)條訂明,從應課利得稅的法團收取的股息,可免繳利得稅。由於此等公司(即一個”法團”) 從”不可投資資產類別” 交易所得的利潤均須課稅,故《稅務條例》第26(a)條將會適用。這或會造成漏洞,令以股息發放予投資經理的表現費和附帶權益可以免稅。事實上,這些費用和權益是收入或利潤(故應課稅)。因此,擬議的條文旨在堵塞可能出現的漏洞。
項目: 建議修訂《銀行業條例》,以便在本港落實國際銀行業監管標準
討論
陳振英議員認同有需要修訂《銀行業條例》,使香港的監管制度符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最新標準。他促請金管局在草擬新的附屬法例時應考慮銀行業界的意見,並須按照巴塞爾委員會的標準和時間表,訂定各項新規定和實施進度。他又籲請政府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落實巴塞爾委員會新框架的方式和時間表,令本港的認可機構可維持相對於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同業的競爭力。
副秘書長(財經事務)1 回應時表示,政府的目標是在2017年第四季向立法會提交相關的修訂條例草案,以便有足夠時間,讓專員制定必要的規則(即《銀行業條例》下的附屬法例) 。金管局助理總裁(銀行政策)補充,金管局計劃按照巴塞爾委員會的時間表落實有關改革;在訂定新框架時,亦會使之與巴塞爾委員會所訂的風險承擔限額大致相符。如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標準能貫徹一致,應有助國際上活躍的銀行開發所需的系統,以執行相關的計算工作。金管局亦會觀察其他司法管轄區落實巴塞爾委員會新框架的情況,並會在草擬有關規則時,進一步諮詢銀行業界。
項目: 落實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的最新情況
陳振英議員詢問,政府當局將會以甚麼準則和方式來物色自動交換資料夥伴,特別是已經或將會採取何種措施,以盡量減低財務機構的合規負擔。
常任秘書長(庫務)澄清,現時的建議是把72個自動交換資料的確認夥伴或準夥伴加入成為香港的申報稅務管轄區。鑒於香港並非已簽訂《多邊公約》的一方,故此香港須以雙邊形式磋商並簽訂雙邊主管當局協定。常任秘書長(庫務)又表示,稅務當局之間在每年9月進行自動交換資料,是所有參與自動交換資料安排的稅務管轄區共同採用的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