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 發言

項目: 金融科技發展

香港對金融科技的監管

陳振英議員雖然察悉,金融科技發展於去年進展良好,但他提述羅兵咸永道最近進行的第二期全球金融科技調查的結果,當中反映了金融科技業界對於監管上的不明朗因素的憂慮、金融科技所帶來的資訊保安和私隱威脅,以及香港金融科技基建投資偏低的問題。陳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如何釋除這些憂慮,以及政府當局會否檢討在監管金融科技發展方面所採用的”科技中立”原則。

常任秘書長(財經事務)表示,金管局、證監會及保監處已分別設立金融科技專用平台,以加強與金融科技業界的溝通。他解釋,”科技中立”的原則表示政府對業界的規管不應導致運用科技的企業會獲得優待。如有需要,政府會檢討其金融科技發展政策。自從《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第584章) 在2015年制定以來,儲值支付工具及零售支付系統迅速發展,反映了只要訂定相應的法律框架,金融科技解決方案的應用即可取得重大進展。

項目: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生效公告及受保障安排規例

受保障安排規例

陳振英議員察悉,擬議的受保障安排規例的做法大致參照英國採用的做法,以及在歐洲聯盟 (“歐盟”)的《銀行恢復及處置指令》下所採取的方法。他詢問,英國及歐盟成員國的處置機制當局至今曾採取哪些處置行動,以及該等行動對相關持份者有何影響。

金管局處置機制辦公室主管表示,在《銀行恢復及處置指令》通過後至今,歐盟成員國因銀行倒閉而須運用處置工具的個案數目有限。他表示,葡萄牙的處置機制當局曾為處置一間瀕臨倒閉的銀行而進行局部財產轉讓,相關轉讓受《銀行恢復及處置指令》載列的受保障安排條文所規限。有關的處置機制當局其後成立了一間過渡銀行,並將瀕臨倒閉的銀行的若干”良好”資產及負債轉讓予該過渡銀行,而其餘的資產及負債則留在尚存的”不良”銀行。

處置制度及跨境處置行動

陳振英議員察悉,如對香港的受涵蓋金融機構展開處置行動,該機構與海外同業的商業交易或會受影響,特別是如該金融機構是隸屬於跨境集團之內。他詢問,海外司法管轄區是否亦須設立處置機制,以確保跨境處置行動實施暢順;以及如相關的海外司法管轄區並無制定處置機制,這會否妨礙有秩序地處置香港的金融機構。

金管局處置機制辦公室主管回應時表示,《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賦權香港的處置機制當局就受涵蓋金融機構進行處置規劃,當中可能涉及多項工作,包括聯同境外處置機制當局制訂跨境處置策略及計劃,從而確保跨境處置行動能按有系統的方式有秩序地進行,以期保障本地金融體系穩定。他補充,金管局是金融穩定理事會所指定的若干具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危機管理小組成員,並一直參與小組的工作,為在香港具最大系統重要性的具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制訂有效的跨境處置計劃,藉以提高該等銀行的處置可行性。

項目:有關建議改善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上市監管決策及管治架構的聯合諮詢–進度報告

未來路向

陳振英議員察悉,證監會和聯交所擬備諮詢總結時,會分析所接獲的意見書。他詢問,在制訂出未來路向之前的一段期間,證監會和聯交所有否計劃推行針對上市監管制度的改善措施。

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表示,證監會和聯交所已分別採取措施,務求解決與上市公司的質素及管治有關的問題。該等措施包括證監會與聯交所於2016年12月就供股及公開發售活動發表聯合聲明,當中提到聯交所發出兩份上市決策,公布了聯交所在最近兩宗分別涉及供股和股份分拆建議的個案中拒絕批准的理據;以及在2017年1月就在創業板上市的股份出現股價波動發表聯合聲明,以回應關於創業板IPO配售事宜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