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 發言 – 革新過時法例 促進創新科技發展

革新過時法例 促進創新科技發展

陳振英議員:

主席,創新科技的應用是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元素。近年,世界各地不斷修改和更新法例,將科技產物的運作模式融入法例規管當中。舉例來說,美國加州去年立法規管無人駕駛飛機系統必須領牌和購買保險,但香港的情況便一如政府在今年5月答覆立法會議員質詢時所指,民航處於3月才剛委聘海外顧問研究無人機的規管。此外,美國紐約提出法案,禁止售賣無法解密解鎖的智能電話,違者每部手機會被罰款2,500美元。以上只是兩個因應科技發展而修訂法規的例子。反觀香港,在過去數年,不論是金融科技還是資訊科技方面的法例,似乎沒有相應修訂。

根據KPMG(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發表的研究報告,今年首季全球投資金融科技公司的總金額高達3 億2,000 萬美元,我相信未來10 年,科技會大大改變金融業的服務模式。這種轉變不單對金融業界自身帶來挑戰,政策制訂者及金融機構客戶同時亦要面對和適應這種大環境的變化。

該研究報告亦指出,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致力將新加坡打造成亞洲區的金融科技中心,並與多個國際監管機構研究如何剔除監管障礙。我亦在本會多次提及,全球最大的金融科技中心LATTICE80於去年11月在新加坡金融中心區正式營運,足證新加坡的努力已有初步成果。

主席,香港金融科技的融合已啟動引擎,當中以支付和理財的發展較為快速,近年亦逐步延伸至融資及保險等領域。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在去年9月推出兩項措施,包括與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合
作推出金融科技創新中心,讓金融科技業界、銀行及支付業界營運者在系統完善的環境下試驗新產品或服務。同時,金管局亦推出金融科技監管”沙盒”,讓銀行試行一些新科技的產品和服務,而無須遵守全套合規要求,相信兩項措施均有助加快產品及服務推出市場。

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監管水平高而嚴謹是必須的,也是香港金融市場穩健發展的基礎。然而,不少研究指出,部分海外金融監管措施相對寬鬆,令當地的金融創新方案較香港更具競爭力,香港無可
避免需要在監管與創新之間取得更佳平衡。我希望監管當局能與業界經常檢討,做到既能凸顯金融科技創新、靈活性的優勢,亦能充分保障消費者和投資者的利益,避免他們承受過大或不必要的風險。

我們不單要檢視監管法規與促進金融科技兩者的關係,亦要思考如何避免因科技及合規成本過高而窒礙市場發展。香港人口只有700多萬,市場規模遠不及內地及歐美等擁有數以億計客戶的大型市場,所以投入大量資源後較難體現成本效益,以致業界缺乏動力發展金融創新業務。

多年來,香港原本只有八達通一種儲值支付平台,但金管局去年陸續批出16個儲值支付工具牌照,一些內地著名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如支付寶、微信支付等亦因而獲得在港的經營權,而其他新智能支付方案如Apple Pay、Android Pay等亦加入戰場,為本地的電子支付市場帶來新景象。

主席,為配合”一帶一路”的倡議,政府應在法規和監管模式方面為金融科技發展創造更有利的條件,以利拓展內地及東南亞市場,擴大市場區域同時增佔市場佔有率,從而有效提升金融科技業界科技投入的成本效益。

最後一點,我想強調要檢討過時法例。要促進金融創新,人才培訓十分重要,特別是既熟悉金融科技,又掌握法律知識的人才。

智能化財富管理業務近年在香港發展非常迅速,當中涉及不少科技元素,如大數據應用、多渠道資訊管理平台、客戶分析模型、智能化資產配置分析系統等。大數據的收集、應用和保存,會涉及個人資料私隱的問題。同時,國際社會近年全力打擊”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亦需要密切關注產品和服務合規性。相關法規的更替是不論公司的規模大小、僱員多寡,均須同樣面對的。因此,在培訓金融科技專才時,必須兼顧法律知識的培訓,讓他們清楚知道立法的原意,才能思考能否放寬某些金融規管措施。

主席,綜觀環球發展趨勢,傳統的國際金融中心如紐約和倫敦均善用創新手段發揮本身優勢,發展成領先的金融科技中心。香港金融業基建完善,應充分融合創新科技,提升金融機構的營運效率、風險
管理、精準營銷,甚至擴展潛在客戶群。作為服務應用者的金融科技企業,更可謂機遇處處。不過,我想重申,如果我們未能及時在監管與創新之間取得平衡,便會很容易出現一如今天數位議員所說的情況”蘇州過後無艇搭”。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