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第2條
陳振英議員詢問,在其他現行條例中有否採用現金類物品此用語。
政府當局回應時表示,現金類物品的用語首次在條例草案中予以界定。當局界定其涵義時,曾參考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特別組織”)的建議,以及現行其他法例(包括《法定貨幣紙幣發行條例》(第65 章)、《硬幣條例》(第454章)及《匯票條例》(第19 章))所界定的相關用語。
第8條
陳振英議員詢問,鑒於隨着港珠澳大橋啟用所帶來的跨境貨運活動,政府當局會否考慮有否需要把車輛包括在條例草案第8(b)條內。
政府當局預期,根據現行的清關安排,任何人每次經陸路邊境管制站在跨境車輛上輸入或輸出作為貨物的現金類物品,均須作出適當申報。儘管如此,政府當局會密切留意相關發展,以便考慮是否需要作出調整。
第14條
陳振英議員認為,條例草案中文文本第14條標題中的第一個”的”字及第14(1)條中的第一個”的”字並無需要。
政府當局答允考慮陳議員的意見,並會在會議後提供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