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議員提出以下查詢 : (a) 公司註冊處是否具備專業知識和相關經驗,以施行擬議的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及 (b) 政府當局是否有任何計劃,在長遠為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業界成立監管機構,以加強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的專業發展。 政府的回應如下︰ (a) 公司註冊處正在為實施擬議的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進行籌備工作,包括擬備相關指引。公司註冊處亦已為實施《公司條例》 (第 622 章 )下的各項規定成立一支調查隊伍。一直以來,公司 註冊處有就此事與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業界及相關政府部門保持聯繫;及 (b) 政府會就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業界的長遠專業發展,聆聽相關持份者的意見,並繼續與他們溝通。
項目: 建議於2017 年12 月13 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根據《議事規則》第91 條動議議案
項目: 建議在民政事務局開設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2018年1月1日或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較遲者為準),至2020年12月31日止,負責掌管康樂及體育科轄下的康樂及體育部(2)
項目: 就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向行政長官提交的《二○一六年周年報告》內提出的事項的研究結果
申訴專員就申訴專員公署去年工作的簡報 (立法會 CRM 151/17-18(01)號文件) 公署提出的建議 陳振英議員察悉,公署在2016-2017年度提出 254項改善建議,當中有 177項與個別投訴個案有關,而 77 項則關乎主動調查。獲接納並落實的建議的整體百分比為91.7%。 就此方面,他詢問,在獲接納並落實的建議當中,有關個別投訴個案及主動調查的建議分別所佔的百分比為何。副申訴專員表示,公署沒有相關分項數字。 公署的服務承諾 陳振英議員察悉,在 2016-2017 年度,在不屬於公署職權範圍內或受條文所限不得調查的投訴個案當中,有 97.3%可在 10 個工作天內終結,超越了服務承諾所訂的不少於 70%的目標。在受理的個案中,有 87.6%能在 3 個月內終結,超越了服務承諾所訂的不少於 60% 的目標。由於公署的表現遠超出其目標,他詢問,申訴專員會否考慮就公署的服務表現訂定較高的目標,以期可進一步提升公署的效率。申訴專員回應時強調,公署一直致力以有效率的方式處理投訴個案。鑒於陳議員的意見,她承諾會考慮是否有需要修訂公署的服務承諾,但她補充,就服務承諾作出任何修訂,均須視乎公署的人手及工作量(包括主動調查)而定。 公署的人力資源 陳振英議員詢問,處理調解個案所需的平均時間大幅減少,由 2015-2016 年度的 19 天減至… Read more »
《2017年銀行業(資本)(修訂)規則》、《2017年 銀行業 (流動性 )(修訂)規則》及《 2017年銀行業 (指明多邊發展銀行)(修訂)公告》小組委員會報告 (立法會 CB(1)291/17-18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