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言及質詢
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 發言
項目: 修訂《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第413章)及《商船(限制船東責任)條例》(第434章)的附屬法例,以落實《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及《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的最新規定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 發言
項目: EC(2017-18)3 建議把4 個水務署助理署長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 點)重訂為4 個政府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 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切合運作需要及加強人力規劃
項目: 修訂《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第413章)及《商船(限制船東責任)條例》(第434章)的附屬法例,以落實《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及《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的最新規定
項目: EC(2017-18)3 建議把4 個水務署助理署長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 點)重訂為4 個政府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 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切合運作需要及加強人力規劃